去年8月,原告杨某一纸诉状将马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马某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起诉时隐瞒朱某代为偿还借款本金17.5万元的事实,并在签署据实陈述承诺书的情况下,在先后两次庭审中均就涉案借款本息的归还情况进行虚假陈述,其行为系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而在另外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梅某抗辩自己向原告叶某的实际借款金额分别仅为1万元、2万元,但借条上分别写了2万元、4万元。
为了厘清借款金额,承办法官要求原告叶某提供银行对账单,经过详细比对,发现银行流水情况与叶某之前的陈述自相矛盾。在铁证面前,叶某终于承认自己出借1万元写2万元,出借2万元写4万元的事实。
根据《关于规制民事虚假诉讼的实施细则》中“对已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人,未造成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或判决不当的,且未给他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对行为人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并处3日至15日拘留。”三门法院故决定对杨某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5万元,对叶某司法拘留5日,并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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