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卉 王莉萍
1月9日13时30分左右,黄岩区北洋镇小里桥村浙江三耀重型模锻有限公司(以下称三耀公司)门口突然传来“噗”的一声闷响,员工沈某一出门就被眼前的一幕惊出了一身冷汗,只见郑某直挺挺地躺在血泊中……
四处找活干,接下夺命单
就在10天前,重庆市奉节县汾河镇村民郑某还在发愁,眼看离过年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自己却接不到活干了。揣着最后赚笔钱回家好过年的念头,郑某来到同在黄岩打工的老乡肖某家中打听消息。得知肖某刚承包了三耀公司厂房屋顶局部维修工作,郑某表示开工时一定要算他一个。
意外死亡,司法调解明析责任
谁知屋顶修缮工作才开始不到5天,郑某却在维修时不慎跌落,失去了生命。事发后,郑某的老乡轮流把守案发地,并通知郑某家属连夜从重庆赶到黄岩,向三耀公司和雇主肖某讨个说法。司法所闻讯介入,并联合北洋镇综治办、工办人员,一方面劝说引导死者家属对郑某尸体做妥善处理,另一方面及时安排三方当事人进行理性调解。
1月13日上午,一场围绕“谁应对郑某意外死亡承担责任”的联合调解在北洋司法所展开。死者家属认为,郑某是在三耀公司出事的,三耀公司就该全权负责。而三耀公司认为,公司厂房屋顶维修是对外承包的,由肖某包工包料,且双方签订合同时肖某答应将对所有参与维修的员工上保险,那么维修工出事肖某应该负全责。由于赔偿主体互相推责,调解过程十分棘手。
为此,司法所人员从法律角度对各方责任进行了分析:雇主肖某因与死者郑某为雇佣关系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三耀公司因将维修工作承包给没有资质的肖某个人,其行为具有过失,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三耀公司和肖某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如何定责
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其一,肖某按照三耀公司的要求完成修缮厂房屋顶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三耀公司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两者之间形成了典型的加工承揽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处的“选任”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依照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对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队承建。”作为定作人的三耀公司,明知承揽人肖某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存在选任的过失。并且让缺乏安全措施的承揽人肖某在较高的房顶进行维修工作,造成第三人郑某的死亡,具有指示的过失,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二,死者郑某在肖某组织的施工队中从事屋顶修缮,由肖某为其提供工作机会,指派工作任务,支付报酬,可见二者之间的关系明显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雇主肖某应对雇员郑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当然,郑某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预见到缺乏安全保护的高空施工有一定的危险性,其行为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自身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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