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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一超龄职工伤亡不予工伤认定
2013年11月12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通讯员 朱来华

  【事件始末】

  8月23日10时30分许,位于临海市大洋街道双桥村的临海市临杰工艺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准备拆除靠南边的金工与组装两个车间之间高度为3米的隔墙作为通道。当人工拆墙至1.5米高度时,准备借助叉车拆除剩下的墙体,在场的施工人员均退到了安全地带。由于施工带来的共振和连带作用,造成原本不计划拆的北边二间墙体坍塌。但让所有在场人员注意不及的是,不知何时独自一人退到北边避让的参与拆墙的民工毛必松突然被坍塌的墙体压倒至重伤,经台州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为此,死者家属提出按城镇职工因工伤亡予以赔偿。由于死者毛必松今年已73岁,根据目前全国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各省市并不相同的实际,结合本市以往同类案例,所以工伤认定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支持。

  该公司认为,毛必松本身是一个73岁的农民,属于本公司雇佣的一名不定期做工的雇工,他虽然不幸离世,但也有其一定的责任,所以,愿意按务工农民的雇佣关系进行处理,给予家属15万元的补助金。针对当事双方纷争的焦点,负责主持调解的临海市司法局大洋司法所工作人员融合法制教育、人情关怀与和谐社会建设于其中,进行反复耐心地疏导,终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鉴于毛必松在该公司不定期做工已有3年时间,由公司一次性给予死者家属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用及抚恤金43.8万元;同时支付火化交通费500元,并负责支付医院抢救毛必松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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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全国各个省市并不相同,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二)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三)没有明确规定,如山东省东营市对此未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

 

  

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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