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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因私事打架受伤,算工伤吗?
2013年09月05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法院认定:与工作职责无关,不算——

  两个外来务工人员上班时因私事打架,其中一个受伤,伤者是否构成工伤?近日,温岭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这种情况不构成工伤。

  贵州省雷山县人余某是温岭市某机械制造厂职工,他的同事刘某在同一条流水线上的相邻位置工作。

  去年3月19日上午,刘某在流水线上一边操作,一边哼着歌曲,余某以为刘某在取笑、嘲弄他。于是,两人吵骂起来,继而动手。刘某打了余某一耳光,余某在刘某脸上抓了一下,造成余某左耳受伤。

  工友发现后,马上报警。

  去年5月18日,温岭市公安局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同年9月25日,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力社保局)受理了余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但不久就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余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力社保局的非工伤认定。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解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显然,余某以为刘某唱歌取笑自己而与刘某发生争执并被抓伤,是因为双方言语争执而意气用事引发的,与其的工作职责没有直接联系,也没有因果关系。法院认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此,温岭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

来源: 台州晚报  作者: 通讯员 李洁 陈锦峰 记者 颜玲佳  编辑: 朱展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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