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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保障自身权益
2013年11月12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年关将至,作为打工者,能够获得一年辛苦的报酬,欢欢喜喜地回家是其最简单的心愿。然而如此简单的愿望,想要实现也并不容易。

  王先生所遭遇的讨薪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劳动合同问题,由于王先生与厂家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仅进行了口头约定,所以《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无法从合同中获得充分的支持。当然,劳动合同的签订是王先生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厂方的义务,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厂方,实际上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要按《劳动合同法》支付双倍工资进行补偿。至于文中所提到的节假日工资等,实际上《劳动合同法》也作了相关的规定,是劳动者理所应当享受的待遇。而厂方年底结算工资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工资至少应该按月支付给劳动者,这种年底结算工资的做法实际上是拖欠工资,并不合法。

  然而虽然厂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有一个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时间内的双倍工资惩罚性给付义务。但是劳动合同毕竟是劳动者索取保障的基本依据和凭证,签订后可以大大地节省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幸而在调解之下,厂方也出具了工资条给王先生,其最基本的工资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如厂方到期不按时支付剩余工资的,王先生完全可以凭工资条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自身的权益。

  最后,再次提醒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自身权益的基本保障,对于工资是否能按时支付、工资的数额以及工作中权益的保障都是至关重要的。切莫贪图省心省力放弃自己的权利,为自己劳动成果的获得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律师 韩高远

来源: 台州商报  作者:  编辑: 朱展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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