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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承认收了押金 却不肯退还
2013年10月14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顾客到黄岩麦田婚纱摄影店拍完照后,丢了押金单

  商家:协调时对方态度不好,才陷入僵局记者现场一再协调,商家最后同意退还200元押金

  律师:商家以没有押金单为由不予退还押金,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合情理

  黄岩引泉路上的麦田婚纱摄影店。

  记者 章 韵 文/摄

  热线报料

  近日,黄岩的卢女士向本报维权记者反映,她在黄岩的麦田婚纱摄影店给儿子拍写真,付了200元的押金。拍完付完钱后,押金单却丢了,对方因此不肯退押金。

  “我说写张单子证明之前的押金单作废,请对方退还我押金,但对方就是不肯,这不是明摆着坑人吗?”

  记者调查

  理发店理发获得两张摄影店的活动券欣然前往拍照

  卢女士告诉记者,6月份,她在黄岩的天使名剪理发时,她获得了两张黄岩引泉路上的麦田婚纱摄影店免费拍摄的活动券。原本就准备带儿子到摄影店拍写真的卢女士拿到两张活动券之后,很是高兴,随即按照活动券上的要求在6月30日之前预订拍照,并交了200元的押金。

  8月3日,卢女士带着儿子到麦田婚纱摄影店拍写真。“我和儿子一起拍的,所以用了两张活动券,除了活动赠送的礼品外,我又多选了15张照片入册,每张是20元,我另外支付了300元。”卢女士说。

  丢了押金单,商家不退押金

  原本一切进行得都挺顺利,可待到卢女士到麦田婚纱摄影领相册时,却丢了押金单,没法退回押金。

  “我到店里协商的时候,对方说只认押金单,不认人。”卢女士说,“我说那我写张单子证明之前的押金单作废,请对方把押金退还给我,对方还是不肯。”

  卢女士认为,她丢了押金单,确实有过失,但店里也承认她之前交了200元的押金,却不退还给她,这不等于明着坑人吗?

  现场协调一度陷入僵局,记者一再协调,商家同意退还200元押金

  10月11日下午,记者陪同卢女士来到麦田婚纱摄影。对于卢女士退押金一事,该店工作人员表示,卢女士确实交了押金,但没有押金单不能退押金。他也现场电话联系了该店的老板周女士,得到的回复是:周女士在外出差,押金不予退还。

  现场协调一度陷入僵局,在记者的一再要求下,才得到了周女士的电话号码。随后,记者现场电话联系到周女士。“我们不否认卢女士交了200元的押金,因为不交押金的话,她也不可能在我们店里拍了照片。”周女士说,“当时交押金时,我们也一定提醒过顾客,让顾客保存好押金单,凭押金单退押金。”

  周女士表示,200元的押金,其实是一件小事,不至于闹到这种地步,双方都是可以协商的,但当天卢女士到店里退押金时,态度语气不是很好,甚至撂了一些狠话,双方才闹僵的。“我们是商家,顾客是我们的上帝,但顾客的一些话,确实让我们生气。”周女士说。

  在记者的一再协调下,最后,周女士同意退还卢女士200元的押金。“我一个星期后出差回来,到时我会通知卢女士来店里退押金的。”周女士说。

  “押金单”丢失,并不能否定消费者交纳押金的事实

  押金是合同履行的一种保证形式, “押金单”是消费者交纳押金的凭证,与打款凭证类似。因此,押金单丢失并不能否定消费者交纳押金的事实,就如丢失了银行打款凭证,不能否定打款的事实一样。

  基于双方建立的合同关系来判断,消费者是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才主张退还押金的,因此,依据《合同法》等规定,消费者退还押金的要求合理合法,是在履行合同。而商家既然承认收取押金,又以没有押金单为由拒绝退还押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合情理的。

  综上,双方在本事件的沟通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和问题(比如商家的老板在外出差,没有在现场,而现场的工作人员又不能作主。此外,通过电话联系往往会存在意思表达不清的问题),所以才会发生如此不必要的纷争。因此,建议商家在今后的经营当中,能够多做变通,避免僵硬的条条框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 台州商报  作者:  编辑: 朱展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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