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毒奶粉”事件过去6年,当年被免职的3名石家庄市领导——时任市委书记吴显国、市长冀纯堂、副市长张发旺,如今已悉数复出。媒体梳理2008年来引起舆论关注的52起官员免职案例,发现40名因突发事件被免职的官员中半数均已复出,起复相隔时间多则一年以上,短则半年左右。
官员因突发事件或其他公共舆论事件被免职,一段时间后复出任职,很容易被认为当初免职只是为应付舆论,官员只是避一下风头,所以能很快东山再起,好官照当不误。人们对免职官员频频复出很有意见,一方面是出于朴素的义愤,认为有关方面一会儿将官员免职,一会儿安排他复出,全无惩戒处理的意味,简直形同儿戏。另一方面,不少人对有关官员免职的制度和规定不甚了解,以为免职是对官员多么严重的处理,以为官员被免职后复出是一件天大的难事,于是每次读到免职官员复出的新闻,就气不打一处来。
突发事件或其他公共舆论事件发生后,有关方面迅速对某些官员作出免职处理,的确有回应公众吁请、缓解舆论压力的考虑。正因为将官员免职首先是为了应付舆论,而不是为了对违规违纪或怠惰失职的官员进行惩戒,有关方面才会充分发挥“免职”这一特殊处理措施的特殊作用,为事后官员复出埋下伏笔。
这里面的玄机在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简称《问责规定》)2009年7月正式实施之前,免职既不是对官员的一种处分形式,也不是对官员的一种问责形式。有关方面为应付舆论将某官员免职,让人误以为该官员受到了“严厉处分”,不久该官员复出任职引发舆论质疑,有关方面则可以辩称,当初对该官员免职并不是问责或处分,而是正常的工作调整,其“复出”不受级别和时间的限制。如此“赖账”虽然会引发公众更大的质疑,但毕竟官员已经复出,生米煮成了熟饭,你能奈他何?
2009年7月《问责规定》正式实施,免职与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并列,组成对党政官员问责的制度体系。规定明确,官员受到问责后,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其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官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这样,突发事件或其他公共舆论事件发生后,如果对官员作出免职处理,就是一种明确的问责措施,事后,有关方面再也不能“耍赖”说这是正常工作调整。然而,官员以被免职的形式受到问责处理,其代价不过就是取消评优评先进、一年内不得担任原级职务,一年后仍可堂而皇之复出任职,谁能奈他何?
无论是有关方面玩“以免职代替处分”的把戏,还是让官员先免职再“依法复出”,都会给人以“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印象,势必有损干部管理制度的严肃性,有损政府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当前,亟须全面整合《问责规定》、《党纪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等党纪国法条规,尽量少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软性问责”形式,更多地采用记过、降级、撤职乃至开除公职等处分手段,切实抬高官员复出任职的门槛,强化官员责任追究制度的教育惩戒作用。
原标题: 免职官员复出是“软性问责”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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