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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跨境电商监管新规8月实施 海淘代购“阳光化”
2014年08月12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于8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海淘、代购奶粉、化妆品等处于灰色地带的交易将“阳光化”。

  根据新规,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均应接受海关监管。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也应向海关备案。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在通关征税管理方面,新规明确了操作规程。电子商务企业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申报前,需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进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装货24小时前,则需如实填制《货物清单》,逐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个人进出境物品,应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填制《物品清单》,逐票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企业在以《货物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并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在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时,无需再次办理相关征免税手续及提交许可证件。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此外,新规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物流监控等也作了详细规定。

原标题: 海淘代购等属灰色地带交易将“阳光化”

稿源: 台州日报 作者: 记者 叶晨阳  编辑: 金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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