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新增或更新的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和重型载货汽车(12吨及以上)强制要求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这是新近由国家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联合出台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作出的规定。
该管理办法明确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并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平台服务商,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于道路运输车辆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以及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等行为,《办法》都将按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原标题: 大客大货须装卫星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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