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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保理业务发展迅速 银监会就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3年12月11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原标题:银监会就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针对近年来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发展较快的情况,为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行业协会曾于今年10月份在上海首次向社会发布保理行业报告。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银行保理业务发展迅速,2012年银行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达到2.8万亿元,同比增长26.9%。统计同时显示,今年上半年中国银行业协会25家成员单位的国内保理业务量达1.2万亿元,同比增长115.7%;国际保理业务量594.3亿美元,同比增长176.1%。

  应收账款质押式贷款不属业务范围

  《办法》首次明确了保理业务的范围,确定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行情专区)性金融服务。当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向其提供上述四项服务中的至少一项时,即为保理业务。

  应收账款全部权利权益的转让是保理业务基础,因此《办法》也特别明确,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而《办法》所指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特别强调了“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

  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说,国内保理业务近年发展较快的原因与贷款规模的管控有直接关系。由于不少企业的营运资金需求量并未减少,这就为保理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空间。这既是保理业务的契机,也是最主要的风险点。银监会相关人士坦言,目前保理业务最主要的风险集中在保理融资业务,一些银行存在借保理融资之名叙做一般性贷款、放松融资审查等问题。因而,《办法》对于保理融资业务交易背景的真实性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

  《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规定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买卖双方产生的应收账款的出质、转让及账龄结构等情况,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

  此外,《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审核相关单据原件及交易行为是否真实合理存在,避免企业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办法》明确,双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应对合格买方保理机构制定准入标准,对于买方保理机构为非银行机构的应采取名单制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准入准出标准与程序。单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评估、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

  不得将应收账款催收等业务外包

  银监会对于风险管控一直有着十分严格的要求,对于保理业务也不例外。《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通过保理合同约定,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此外,商业银行应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尤其是对于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负责产品研发、业务操作、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办法》要求,保理银行要承担买方信用风险而履行垫付款义务,应将垫款计入表内,分类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还要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保理业务实质风险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  编辑: 王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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