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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出台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2013年11月20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11月19日,记者从市府办获悉,为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提升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我市日前出台《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我市将实施农业产业化百强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培育制度,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重点用于农业龙头企业培训。对当年新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大宗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收储业务。市财政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收购农产品所需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每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上市。在享受市统一上市政策的基础上,对上市辅导期合格并报会的农业龙头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上市成功的每家再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品牌,大力提升市场竞争力。对企业产品当年获得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中国名牌农产品给予50万元奖励,浙江著名商标、浙江名牌产品、浙江名牌农产品、浙江知名商号等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对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发生的注册费在省补的基础上再给予30%补助。

  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对在市外城市建立冠名台州的农产品专卖店或展示展销中心,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且运营正常的,每年给予一定的门店租费补助;对在国家级、省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区、示范基地创建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减免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

  意见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用地用电、金融信贷等方面也均作了明确规定。

 

  

来源:  作者: 叶晨阳  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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