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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不支付劳动报酬是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支付劳动报酬
2013年11月01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对于本事件中大学生们与火锅店直接形成的关系,本律师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应当归属非全日制用工性质的劳动关系范畴。理由如下:

  一,双方有签用工“单子”(单子的内容实际上包含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属于较为不规范的劳动合同)。二,双方有明确约定,以小时作为计算报酬的依据。三,大学生的学生身份,难以具备全日制用工的条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力随时终止用工。因此,无论本事件中的大学生们以何种理由终止用工,都是合乎法律规定。

  火锅店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支付拖欠大学生们的劳动报酬。

  在本事件中,大学生们能够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令人敬佩的,是大众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觉醒的表现。

  最后,鉴于本事件,已经难以以协商的方式解决,所以建议大学生们,以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劳动部门的要求,带上材料去劳动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投诉/申请劳动仲裁)。

来源: 台州商报  作者:  编辑: 朱展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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