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枫逸
9月15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校方称协议的意义类似于“温馨提示”,但这样的免责书丝毫没有温馨可言。对于广大新生来说,怀着对大学的美好憧憬踏入校园,迎来的却是一份冷冰冰的自杀免责书,从天堂到地狱的感觉难以接受。如此“未料生,先料死”,是建立在每个学生都有可能自杀自伤的假设之上,也是一种不良的心理暗示和情绪感染。同时,学校免责体现了简单粗暴的卸责思维,折射出人性关怀的缺失。
我国《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这样的“自杀免责书”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2002年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更具体规定了造成学生伤害、学校承担相应责任的十二种情形,包括“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等等。这些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显然不是一份私底下的免责书就能推卸得了的。
事实上,不只是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很多高校都存在类似的“自杀免责”条款。明知这样的协议签了白签,学校依然热衷于此,最主要的目的恐怕不在于出事后逃避责任,而是以协议代替生命教育,以责任自负的口吻“告诫”学生,“不要轻易自杀,学校概不负责”。
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有句名言,“教育本身就意味着: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然而,一纸冷冰冰的“自杀免责书”,如何能够唤醒一个悲观厌世的灵魂?恐怕,免责声明只能让某些有自杀倾向的学生感受到学校的无情和冷漠,产生一种被所有人抛弃的感觉。
教育是一项培养生命、完善生命的事业,它应该有温度,蕴含人文关怀。如果高校对生命教育缺乏重视,流于形式,让学生感受不到爱与温暖,不懂得敬畏、珍爱生命,那么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
“自杀免责书”非但不能令大学生悬崖止步,还会在某种程度上令高校放松警惕,疏于管理,最终面临更大的责任风险。面对大学生自杀背后的心理问题,大学必须拿出更多的管理智慧,健全校园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心理咨询机构,加强对学生的生命教育,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只有帮助广大学生走出阴霾,迎接阳光,在生命面前变得更加自信和勇敢,校园才会避免自杀自伤的悲剧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