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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上升
2013年09月17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仙居法院发布的行政审判白皮书显示:2011、2012年该县行政诉讼案件被告集中在县政府、国土局、住建局、公安局、人社局、乡镇政府;行政机关败诉的重灾区,集中在土地房产登记、乡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领域;新近涉诉的水利、社保、卫生虽然案件不多,但败诉率达100%

  9月11日,仙居法院对外发布《2011年-2012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简称行政审判白皮书)。

  这份6000余字的白皮书对该院近两年审理的行政案件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全面分析了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和审查中发现的主要执法问题,并提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建议。据了解,这是仙居法院第二次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

  民生类案件比重依然较大

  白皮书显示,2011、2012年仙居县行政案件收案87件,数量保持低位,民生类案件比重依然较大。

  据统计,行政诉讼案件主体上,涉及的被告集中在县政府、国土局、住建局、公安局、人社局、乡镇政府等。很多案件表面看是针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最终原因往往与民事权利争议息息相关,比如城乡规划审批、房屋行政登记、治安行政处罚等。针对这一行政审判工作的难点与热点,该院慎重对待每一件与民生相关的行政案件审判。

  就在去年,家住仙居县西郭垟村村民张某就因不满其自留地旁的建筑物遮挡阳光,将五车黄泥倒在仙居太昌化工有限公司的仓库门口,阻挡了货物和人员进出。仙居县公安局认定其行为扰乱了该公司的正常经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张某认为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履行事先告知义务,而且她认为倾倒黄泥的地方属于自留地,不存在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遂将仙居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这起案件由仙居法院院长陈崇冠担任审判长。法庭审理认定,从《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公安局已依法在作出决定前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虽然曾在倾倒黄泥的地方耕种过,但该土地早已被征用,不属于原告的自留地,其倾倒黄泥的行为扰乱太昌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依法作出了维持行政处罚的决定。

  另外,行政案件中集团诉讼、群体性诉讼的情况也较为多见。2011年,仙居法院审结了24件涉及土地行政征收等集团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败诉率上升

  两年来,该院审结的48件本地行政机关案件中,判决仙居县行政机关败诉共11件(包括3件异地管辖),败诉率为16.7%,与两年前相比上升6.7个百分点,在全市属于较高水平。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有16件。

  白皮书通过对行政案件的梳理,显示行政机关败诉的重灾区,集中在土地房产登记、乡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劳动保障等行政管理领域。新近涉诉的水利、社保、卫生虽然案件不多,但败诉率达100%。很多行政机关就因为没有吃透法律规定,未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而栽了跟头。

  去年12月,该院审理了一起朱溪镇垟口村村民张某诉仙居县水利局不履行查处破坏水利设施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这起案件最终以水利局的败诉落幕。

  张某诉称,2011年4月,园艺场为了栽种树木,故意毁坏朱溪镇风门头水库输水渠道,占用渠道做路,致使本来依靠该输水渠道灌溉的张某等村民无法正常灌溉农田,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此后,张某等村民向水利局等单位举报反映此事,要求水利局责令园艺场立即将其毁坏的引水渠道恢复原状。2012年7月,水利局只作出有关信访事项的回复,却对园艺场违法毁坏渠道一事并未依法查处。

  法院审理认为,水利局作为仙居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具有行政管理职权。原告张某等人向被告提出的举报,不属于《信访条例》所规定的信访事项,被告对此应按行政执法程序作出诸如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按信访程序作出信访事项的回复,遂判决责令被告仙居县水利局对原告张某的举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该院审结的48件本地行政机关案件中,经协调撤诉30件,调撤率为62.5%。行政机关主动化解和配合法院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识较以往有明显提升。

  白皮书还重点分析了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在这些案件中,行政机关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等问题。在该院审理的仙居县行政机关败诉的8起案件中,其中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4件,典型的行政不作为3件。

 

  

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张茹颖  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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