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赵敏丹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一个最后陈述的机会。原告一般会要求法庭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被告则要求驳回。但三门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况有所不同,被告之一的李某要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另一被告,即李某的前妻陈乙(化名),则要求法庭支持原告,即自己姐姐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
离婚后现纠纷
姐姐起诉妹妹和前妹夫,要求支付房租
2008年10月1日,李某和陈乙结婚。婚后,由于没房子,他们住进了陈乙姐姐家位于三门海游的一处房子。李某夫妇住在三楼,前后两间,一卧室、一书房。
2009年3月,陈乙生孩子后,搬到娘家居住,李某一直住到去年1月1日,其中2012年9月开始,从三楼搬到四楼住。去年10月25日,李某和陈乙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
在李某和陈乙离婚2个月后,陈乙的姐姐陈甲(化名)和姐夫到三门法院提起诉讼,称:最初只答应李某和陈乙暂时借住半年。半年后,说过租金的事,要求李某按市场价七八百元支付,他以工资低为由分文未付。期间催讨过几次,但碍于亲戚关系,不了了之。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处长期居住,就算是亲戚关系也需支付租金。扣除免费借住半年的房租费,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2009年4月至2013年1月1日共计45个月的房租费3.6万元。
庭审现场
被告陈乙要求法庭支持原告诉求
在庭审中,原告突然变更诉讼请求,称被告陈乙自2009年3月生小孩后就不住在原告家,故要求被告李某单独支付房租费3.6万元。
李某答辩时说:他和陈乙结婚至离婚这段时间,陈乙的姐姐和姐夫从未向自己提起过房屋租赁的事,也从未讨要过房租,所以他们之间是借住关系,而非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李某说,他在2009年贷款20万元,其中10万元借给了陈甲,他们每月支付六七百块利息给陈乙,如果和他们真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他们可以直接把利息抵作租赁费。
李某还称他离婚时,考虑到住在原告家多年这些因素,自己承担了大部分债务,在道义上补偿了前妻即被告陈乙。综上,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乙答辩时说:母亲考虑到李某是外地人,故让她和李某暂时住姐姐姐夫家。自己曾和李某说过租赁合同事宜,陈甲也曾让自己帮忙打印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告知李某签订合同,但李某不愿意签。
“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陈乙这样说。
法院审理
原告证据不足,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曾在原告家住了3年多,所形成的关系是租赁还是借用?
经办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李某就房屋借用变更为房屋租赁达成过一致意见。虽然被告陈乙承认原告的主张,但其系原告陈甲的胞妹,所作的承认对自己没有不利,并且原告于庭审中撤回了对她的起诉,故其所作陈述的可信度较低。另外,居住期间,被告李某与原告系近姻亲,借用的可能性更大。
综合这些因素,法官认为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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