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加强道路挖掘管理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挖掘管理工作,减少市政道路重复开挖、无序开挖和施工扰民现象,进一步提高市政工程建设水平和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台州市道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
成立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传媒中心、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更新与发展中心、市城建集团、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水务集团以及燃气公司等单位组成的道路挖掘管理协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玉环建成区范围内涉及道路挖掘工程的规划、施工等具体事项。
第三条
各单位在协调工作组的统筹下,加强沟通协调,打破行业壁垒,消灭信息孤岛,同心协力,共同落实,提升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水平。
市发改局负责市政工程项目的立项管理;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阶段统筹考虑城市道路及相关市政设施规划布局,在详细规划阶段落实城市道路及相关市政设施规划内容,指导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统筹推进各类管网综合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市政工程挖掘审批管理,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市政工程施工活动监管;市交警大队加强市政工程占道施工的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监管;乡镇(街道)承担市政工程的属地管理责任。
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燃气、通讯(通信)等市政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履行好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地下管线建设过程跟踪测量,确保新建地下管线数据准确性,强化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严格落实有关规定、标准要求。
第四条
在项目立项阶段,市发改局根据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涉及道路挖掘的项目统筹建设,工程审查完成后,应及时公示规划建设规模、工程范围、建设周期等相关信息,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交警大队、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单位应根据城市交通及相关市政专项规划,严格审查设计方案,加强占道施工期间的交通疏导和交通组织,涉及道路重大挖掘的,要事先进行安全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凡一次性新改建、大修城市道路项目的,必须按规划要求设计,对地下管网及道路附属设施提出统筹规划建设要求,一次建成、一步到位。
第五条
相关管线单位应统筹编制、落实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和年中调整计划,除应急抢修等工程外,原则上不再受理计划外项目的许可申请。占用挖掘许可决定书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发放,相关办理手续和流程按照玉环市政务信息网的相关要求进行申请。占用挖掘许可决定书应抄送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穿镇公路挖掘按照公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须统筹道路挖掘时序,同一道路同期挖掘的工程,须统筹实施,避免重复开挖;对同一路段存在交叉施工的,必须督促建设单位协调施工时序,做到同期施工、统一恢复;对同一片区施工且影响市民交通出行的,必须统筹施工、分批挖掘。
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燃气、通讯(通信)等市政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市政工程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应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交通导流方案等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保证设计科学、选材合理、经济可行、安全可靠,并加强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避免边设计、边施工、边变更。
第七条
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应进一步完善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燃气、通讯(通信)等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督促工程各方主体严格落实相关标准;统一市政工程执法标准,完善市政工程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道路施工现场管理的主体责任,督导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和交通导流方案。工程施工前应提前联系各管线单位进行现场勘探,确定并标记各管线安放位置及标高;施工时要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围挡并设置警示标志,施工点围挡醒目位置要做好施工信息公示告知,公示信息应至少包括:工程概况、参建各方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信息、施工工期、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扬尘污染防治及噪声等投诉举报电话。
分段施工的,应按段分别设置施工告示牌。大型机械设备不得随意行驶在市政道路上,施工材料不得随意占用市政道路或人行道妨碍交通。对交通影响范围较大的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编制交通疏解应急方案,并提前一个月在媒体及周边小区进行公示,如现场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市交警大队办理变更手续;交通组织有调整的,必须设置指引清晰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引导设施。
第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道路恢复质量的监管,对城市道路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要求,确保不低于原标准及时予以恢复,重要路段要高于原标准予以恢复。
涉及公路的,要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时进行修复。
凡存在恢复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督导施工单位按合同整改达标。
工程验收时,道路管养单位要参与验收,对路面恢复质量不达标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质量不达标的,有权认定该工程为不合格工程。
第十条
市交警大队负责督导道路挖掘施工区域内的交通疏导、交通安全等工作;对影响交通的重点问题和市民反映的焦点问题,及时开展调查了解和沟通协调,并派员现场协助交通疏导。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加强项目的安全管控,落实施工单位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和交通疏导员,定期巡查,发现交通安全隐患要立即落实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要为施工项目依法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负责落实施工现场交通疏导和交通安全防护设置,并定期巡查,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大道路日常的巡查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市政道路重复开挖现象。严格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和挖掘道路、超许可范围施工、交通疏解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超期恢复道路等行为,并同时追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责任。
对施工不规范或超范围施工造成的设施损坏、设备停用等情况,执法部门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恢复原状,需予以处罚的,依法严格处罚,需予以赔偿的,由职能部门估算损失并由责任单位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对存在挖掘道路及附属设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建立负面清单公示制度。设立违法违规占道挖掘负面清单,根据违反规定的行为种类和情节轻重,明确不同的公示范围、公示时限。
对于长期违反规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结合负面清单向社会公示。市民对挖掘道路施工有投诉的,可拨打电话12345进行投诉处理。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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