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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在全省率先构建新型采购人制度 全面有效“简政放权”
2020年04月20日 来源: 台州晚报

  昨天,记者从台州市财政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的行为,台州市于近日发布《台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省率先构建新型采购人制度,强化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下好改革“先行棋”的有力举措。

  该《通知》紧紧围绕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于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从“程序导向”向“结果导向”转变的工作思路,通过全面有效的“简政放权”,厘清采购人6项主体职责,明晰采购人3项自主权利,加强采购人8个方面的内部管理,细化11个采购环节的流程控制,提出26项负面清单内容,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市财政局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介绍,当前,2003年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已沿用了17年,为求节约、廉政,设置了颇多的限制程序来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中央深改委关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通过后,将更加注重结果,对于进程尽量“简政放权”,依法赋予采购人更多的自主权利,包括自主确定采购方式、 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和自行组建评审小组等。

  与更多自主权利相适应的,《通知》对于完善采购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采购单位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明确职责划分,实施归口管理,科学设置岗位,完善决策机制,加强内部审核,强化流程控制,明确时限要求,加强利益冲突管理。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为切实保障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提高各采购单位专业化采购能力,我们还将配合采购单位适时建立采购专管员制度,并由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采购管理相关部门对专管员开展政府采购政策等方面的定期培训和轮训,不断提升采购人的专业化水平。”该负责人说。


标签: 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制度;管理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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