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买套房子不容易,然而,有房就很好过吗?如果碰到让人糟心的物业,那真是一言难尽啊!
平日里,我们收到的关于“物业”的爆料,比比皆是:
比如小区汽车玻璃被砸、查监控时才发现小区摄像头就是摆设,比如小区路面、雨污管等配套损坏许久,物业迟迟不来修缮,比如保洁员将收来的垃圾堆楼道,等小区着火才发现物业根本没管理过......
新法规公布一年了,具体内容你都了解吗?某些物业不作为、乱作为终于有治了。
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新增关于物业费调整和小区公共部位广告等规定。
那么,这次修改和废止的《物业管理条例》哪些和我们的生活关系比较大?
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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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缴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缴,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缴;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缴。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以上情形的,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不缴物业费,要是有如下情况,物业或许还得给我们倒找钱呢!
遇到这种情况,物业可能还得给咱“倒找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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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新增规定,对于在小区中的公共部位进行广告经营等活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你每天下班回小区有没有发现类似的广告,它可能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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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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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或者是这样的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广告收益归!业!主!共!有!
看到这,就有人质疑,这笔钱我能要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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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杭有小区给业主发了1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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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成都也有小区给业主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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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的小区业主把物业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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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沈阳某物业公司在沈阳某小区的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所以,你懂了吧~其实这些钱应该归业主所有,都别忙着羡慕人家了,心存疑虑的,可以找找自己家小区的物业,问问清楚这些收入到底去哪了。
希望物业公司尽责尽力,业主也要多份理解,让家园越来越好才是共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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