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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出台老旧工业区块改造指导意见
2018年09月24日 来源: 台州日报

  为充分盘活老旧工业区块存量土地,实现工业用地“二次开发”、集约利用和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市府办近日下发《台州市老旧工业区块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等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辖区老旧工业区块改造,努力实现土地利用效率明显提高、有效投资快速增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等目标。改造模式方面,可通过“拆除重建”“拆除退出”“综合整治”等实施。列入政府主导再开发项目范围的地块,由政府组织统一改造,可以货币补偿、建筑产权回购和土地置换安置方式进行。

  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建设或者联合实施工业用地再开发。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自行改造再开发,对改建建筑设施提高容积率且仍用于工业生产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一低效用地片区内的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联合改造再开发的,可打破权属界限置换土地,合理调整布局,统一规划。涉及出让终止期不一致的,可按出让终止期最长一宗土地重新确定出让年限,补交差额年限土地出让金。

  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老旧工业区块改造,可以收购多宗相邻地块进行整合改造开发。工业企业为集中生产经营合并厂房,需要将多宗分散土地进行集中整合利用,或者企业因产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等原因需要优化用地范围的,可与相邻企业协商进行工业用地调换,按不动产调换办理相关手续。老旧工业区块改造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等的,参照鼓励使用存量土地的有关政策执行。对面积小于10亩的老旧工业区块,在拆除复耕后,鼓励跨乡镇规划选址,按产业集中联建。

  《意见》还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建立老旧工业区块改造奖励、补贴等财政金融激励机制。

  据悉,为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正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考核监督责任。对凡涉及老旧工业区块改造工作相关的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的管理权限,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切实增强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标签: 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台州市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徐子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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