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台州频道4月28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许峰)犬类是我们人类最忠实的伙伴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来广大群众养犬数量不断增加,因养犬引发的各类问题也进一步显现。5月1日起,台州正式施行《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市民的养犬行为,加强对养犬和涉及犬类经营行为的管理。
近年来,城市居民养犬日益增多,因违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产生的各类安全、卫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养犬不登记、不免疫和犬只伤人、犬吠扰民、乱拉排泄物等问题逐年递增。2018年至2020年,台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养犬管理提出的建议、提案多达23个,人民群众对于规范养犬行为有着迫切的诉求。虽然上位法对养犬管理已有零散规定,但是不能满足台州养犬管理的实际需要。
《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台州养犬管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据了解,六章47条的《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将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并理顺管理体制,倡导文明养犬。
关于免疫与登记——
一是明确在全市依法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条例明确对犬只狂犬病进行免费免疫,并对免疫要求、电子标识植入等作了规定。
二是明确在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条例就犬只初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形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并根据数字化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要求建立养犬登记及养犬管理信息系统,采取便民措施实现强制免疫与养犬登记一站式服务。
三是规范限养数量和限养品种。条例明确重点管理区内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大型犬。
四是设定养犬基本条件和要求。条例规定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且独户居住。同时,还明确规定,禁止单位饲养犬只,确因必要护卫的可以饲养一只,以及单位养犬的具体条件。
五是规定不予登记情形。条例明确犬只伤人、养犬人遗弃虐待犬只等四种情形为终身禁养犬只,以及其他三年内禁养犬只的情形。
关于养犬行为规范——
一是明确饲养犬只和携犬出户行为规范。条例从九个方面规定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具体规范,并对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出户作了规定,同时对一般管理区内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户做出要求。
二是明确禁止携犬进入的相关场所。条例具体罗列了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和区域,并规定其他单位和场所,可以设置标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三是明确犬只伤人责任。条例规定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将伤人的犬只送至犬只收容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
关于收容、领养与经营——
一是规范犬只收容场所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收容和处理流浪、没收以及养犬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二是设置犬只收容领养制度。条例规定收容场所内经健康检查合格的犬只可以由个人和单位领养。
三是规范犬只经营活动。为避免犬只经营活动扰民,条例对犬只经营场所明确了具体要求,并禁止在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小区和写字楼内设立集中饲养犬只的经营场所。
据了解,为方便市民办理犬只免疫和登记业务,缩短办理时间,避免重复跑,台州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在台州重点管理区范围内评估确定了71家动物诊疗机构作为首批犬只免疫和登记“一站式”服务点。养犬市民可通过“浙里办”APP搜索“台州养犬”或直接扫描二维码进行网上申报,在办理事项中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犬主信息、养犬信息和犬只信息,上传相关材料,选择登记服务点,确定预约登记时间,经系统审核完成后,凭预约登记二维码到服务点为犬只进行免疫和电子标识植入,取得犬只登记牌,完成登记。
在《条例》施行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超养犬不得办理养犬登记。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根据台州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公布的《台州市重点管理区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显示,藏獒、比特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犬等28种犬只为烈性犬,肩高超过60厘米或体重超过30千克的犬只为大型犬。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饲养犬只不得超过一只。违法饲养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条例》依法处罚。
而在遛狗过程中,《条例》也规定,养犬人避开上下班高峰期等时间和人员密集区域,主动避让他人;犬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使用一点五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且每人牵领不得超过一只;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空间,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收紧牵引带、怀抱、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安全措施;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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