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台州频道9月10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郑秋萍)今年以来,温岭市持续通过普法宣教与执法跟进相结合,大力普及《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垃圾分类知识,切实增强公众垃圾分类意识,形成了“垃圾分类人人知晓,垃圾分类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8月份新查处案件65起,其中简易程序11起,一般程序54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6起,罚没收缴入库3.19万元,通过严格的执法倒逼机制,较好地起到了处罚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
现将8月份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希广大市民引以为戒,养成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良好习惯。
01
城东某面馆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
【案情简介】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垃圾分类执法检查中,发现城东街道一面馆店内未按照规定分类设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厨房内未设置易腐垃圾收集容器,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混放,存在店外自用垃圾收集容器比较脏乱且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垃圾混放,垃圾收集容器未张贴标志标识。
【违则】该面馆上述行为已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已构成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处罚结果】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
02
太平某美容院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
【案情简介】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垃圾分类执法检查中,发现该美容院店内设置的用于投放其他垃圾的 4 个纸篓未按照浙江省分类规范注明标志标识,存在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出现使用过的一次性纸杯混投进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矿泉水瓶、塑料袋、包装纸等混投在一个收集容器内等现象,存在未履行好指导、监督员工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职责。
【违则】该美容院上述行为已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已构成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处罚结果】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03
某酒店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
【案情简介】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垃圾分类执法检查中,发现该酒店未建立垃圾分类台账,存在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未设置垃圾分类公示栏、宣传栏以,整个酒店未见到垃圾分类相关的宣传其,存在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店内大堂及后厨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未张贴标志标识,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违则】该酒店上述行为已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已构成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处罚结果】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
04
江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
【案情简介】8月2日,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称一饭店老板江某将其他垃圾扔进易腐垃圾桶内。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江某的确存在将其饭店经营产生的剩菜剩饭等易腐垃圾、纸巾、塑料袋等垃圾未经分类,全部混投进易腐垃圾桶内。江某在收到限期改正的书面通知后,逾期未予以改正。在执法人员8月3日的再次检查中,发现江某仍旧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违则】江某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处罚结果】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05
王某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案情简介】王某经营着一家小餐馆,在检查中发现,其店内厨房的易腐垃圾桶张贴的标志标识不符合规范,经营区域的垃圾桶未张贴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且存在可回收物与其他垃圾混投现象。
【违则】王某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已构成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处罚结果】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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