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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漫天要价”没有市场!椒江全省首创刑事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
2020年01月03日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罗亚妮 通讯员 辛晓飞 梁敏捷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1月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罗亚妮 通讯员 辛晓飞 梁敏捷)在一起故意轻伤害案件中,原本只需赔偿3万元,被害人“漫天要价”,要求赔偿60万元,达不到目的就要求逮捕,动辄上访闹访;在另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家属在侦查阶段就申请提前支取20万元赔偿保证金用于丧葬和解决生活所需,由案件引发的社会问题、信访风险等都最大程度地化解……

  椒江区院大胆尝试,于2017年5月联合区法院、公安局等部门全省首创《关于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实行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的规定(试行)》,旨在解决被害人“漫天要价”,无法达成和解的问题。该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缴纳赔偿保证金后办案单位对其作出非羁押必要措施决定。一年后,省检察院确定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是具有创新性的做法和经验,确立为重点培育的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示范项目,并在该院建立示范基地。

  那么,制度实施两年多以来,成效如何?据椒江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常介绍,两年来,该制度适用诉讼阶段覆盖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阶段,共29件30人,共计缴纳赔偿保证金人民币206.5万元。已对22人作出终结性处理,其中21人均在后续的诉讼进程中达成和解,被宣布不起诉或宣告缓刑,和解率、不起诉和缓刑的比例达95.5%,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逮捕质量、降低了捕后轻缓刑比率。“该制度使得适用制度的犯罪嫌疑人均免于羁押或者获得从宽处理,又保障被害人人身伤害得到及时有效救治,避免矛盾随着损失扩大而加剧,体现司法温情,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与社会和谐。” 陈常说。

  记者了解到 ,椒江检察院还积极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保证金制度有机结合。对已适用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因被害人不合理诉求导致和解未果的案件,仍大胆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认可犯罪嫌疑人“认罚”的态度,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由此向被害人传递正面信号,引导他们面对实际、基于事实提出合理诉求,法外不当诉求是不可成就的,促使更多被害人以更积极、更务实态度回应犯罪嫌疑人的赔偿要求。

  为完善制度配套机制,相关单位还聘请了伤势鉴定、民事赔偿、调解方面的6位专家顾问。“赔偿保证金金额在会签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在实践过程中,以被害人所用医药费为基础,加上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再适当增加一定比例的数额来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对于相对复杂不能准确确定金额的案件,专家顾问会给出专业意见。”陈常说。

标签: 被害人;赔偿;逮捕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夏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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