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椒江区保持严惩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93人因涉及违规使用明火作业,过失引起火灾,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行为依法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
1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1、地点:椒江区海门街道枫南路瑜伽馆工地上
当事人:苏某
违法行为:2018年12月28日15时许,苏某在未取得安监部门发放的特种行业操作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海门街道枫南路瑜伽馆工地上使用电焊焊接楼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苏某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2、地点:椒江区葭沚街道工人路钢材市场
当事人:郑某某
违法行为:2019年3月25日至3月28日,郑某某在没有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和电焊证的情况下,在葭沚街道工人路钢材市场内进行汽保焊的操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郑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3、地点:椒江区九塘南路海卫工地
当事人:宋某某
违法行为:2019年3月20日8时至10时许,宋某某在位于九塘南路海卫工地进行从事电焊作业,经查,宋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宋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今年至今,全区因违规明火作业拘留65人。
2
过失引起火灾
●1、地点:椒江区海门街道东辉小区1号楼
当事人:李某某
违法行为:2019年5月1日早上,李某某在海门街道东辉小区1号楼(系台州市椒江区神州电热电器厂的员工宿舍)第三间三楼自己租住的房间内,用罐子烧中药后忘记将尚在加热的电源插头拔掉,致使房间内起火,床铺被烧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地点:椒江区下陈街道草坦洪村310号
当事人:郭某某
违法行为:2019年05年14日14时许,郭某某在下陈街道草坦洪村310号后面使用电动扳手拆卸废旧摩托车,因未提前检查废旧摩托车邮箱内是否有残余汽油,导致摩擦产生的火星溅射到摩托车油箱中,从而引发火灾,导致周边废旧摩托车、电瓶车共烧毁十余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郭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3、地点:椒江区葭沚街道井马村临时房14-2
当事人:李某某、吴某某
违法行为:2019年08月21日7时许,李某某与吴某某在补漏作业中使用明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葭沚街道井马村临时房14-2火灾事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李某某、吴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今年至今,全区因过失引起火灾拘留6人。
3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1、地点:椒江区海门街道东丰小区137幢5、6号
当事人:李某某
违法行为:2019年5月22日,公安局民警依法对海门街道东丰小区137幢5、6号居住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出租房屋存在应急照明灯、灭火器配置不足,厨房未进行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问题,民警责令该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李某某于2019年5月25日前完成整改。2019年5月27日14时40分许,民警依法对该出租房屋进行复查,发现该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李某某对消防隐患未予整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地点:椒江区下陈街道三顶桥村出租房
当事人:余某某
违法行为:2019年5月8日下午,椒江区下陈派出所民警发现违法行为人余某某位于三顶桥村新华东路39号的十人上出租房屋厨房使用明火而未硬隔离,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遂责令余普中限期整改。至6月10日,余某某仍未对出租房屋使用明火的厨房进行硬隔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余某某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今年至今,全区因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拘留12人。
4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
●1、地点:椒江区海门街道岩头小区东苑17-1号百姓烟草店
当事人:李某某
违法行为:2019年2月1日,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海门街道岩头小区东苑17-1号百姓烟草店内向王某某、徐某某等人贩卖烟花爆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地点:椒江区前所街道胡东村
当事人:余某某
违法行为:2019年1月28日晚,王某某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从临海市杜桥镇老电影院东侧一路边摊购进一批烟花爆竹,后于1月29日上午将该批烟花爆竹拉至椒江区前所街道胡东村河边路上进行贩卖并非法获利人民币150元。王某某于当日10时许被公安局民警巡逻时查获,并在其电动三轮车车斗内查获各类烟花爆竹共计9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3、地点:椒江区章安街道湖角村
当事人:孔某某
违法行为:孔某某将大汾工业园区通过电动三轮车运载过滤棉至章安街道湖角村被抓获。经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椒江分局鉴定,该过滤棉曾用于吸附喷漆废气等,属于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孔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今年至今,全区因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拘留7人。
5
其它违法行为
●1、地点:椒江区三甲街道三甲小区21号楼5楼
当事人:陈某某
违法行为:2019年03月26日11时许,三甲派出所民警在三甲小区21号楼5楼典尚衣着服装厂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消防隐患,依法对该厂责任人陈某某口头传唤至安机关接受调查。陈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对民警进行推搡,在推搡过程中用手打了一名民警头部一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地点:椒江区滨海工业区海昌路2800号
当事人:毛某某
违法行为:2019年3月20日21时12分许,毛某某酒后在滨海工业区海昌路2800号浙江博清洁具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内拨打119报警,谎称厂房着火,致使数辆消防车到现场,影响恶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给予毛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今年至今,全区因阻碍执行职务、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居住出租房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拘留各1人。
消防安全需时时警钟长鸣珍惜生命当处处头脑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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