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台州频道8月23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毛林飞 杨捷)日前,三门法院对辖区一名律师柳某处以罚款4.5万元,系全省首张有关诉讼代理人虚假诉讼罚单。
事情要从去年5月说起,丁某向三门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戴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戴某返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借款分八期付清。协议生效后,戴某未及时还款,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分到了院长汪勇钢手上。
收案后,汪院长觉得起诉5万元调解却变成了2万元有些蹊跷,针对这个疑点,他调阅了原卷宗,发现借条笔迹与借款人笔迹书写不一致,于是联系了被执行人戴某做调查笔录。戴某反映自己不认识丁某,只向江某借过2万元,截止起诉之日,已向江某还款1.81万元。
后查实,实际出借人江某与戴某约定借款2万元,利息按月利率7%计算,预扣利息1400元,实际交付借款仅1.86万元。应江某要求,戴某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5万元、月息3%、出借人与日期均为空白的借条一张。实际出借人江某与名义出借人丁某通谋,在借条出借人一栏补填了丁某姓名,并以其名义提起诉讼。
“套路贷”实情浮出水面后,丁某和江某分别向法院提交了悔过书,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丁某随即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1月22日,三门法院集中宣告首批4起虚假诉讼案件处罚结果,本案是其中之一,丁某和江某双双被罚,丁某被罚4.5万元,江某被罚9万元。
案件处罚后,汪院长又发现执行申请书上丁某的签名与借条出借人签名笔迹不一致,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现查明,柳某在一审阶段受江某委托作为丁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柳某代理期限为自接受委托至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或裁定或调解或者撤诉为止。该案调解后,柳某又受江某指派,在未经丁某授权的情况下起草执行申请书,在执行申请人一栏伪造“丁XX”签名及指印,同时在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一栏伪造丁某签名及指印,并于去年11月向三门法院提交上述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法院于同日立案。
柳某的上述行为系冒充他人提起执行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三门法院对柳某处以罚款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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