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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骗保无处遁形 举报这种行为最高奖励10万元!
2019年04月18日 来源: 临海发布

  4月11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联合浙江省财政厅下发了《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保资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的行为

  有哪些呢?

  主要包括

  (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弄虚作假行为:伪造或涂改病历、处方、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的;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采用让参保人员虚假住院等手段,骗取医保资金的。

  2.盗刷医保卡行为:违规留存、收集参保人员证历本、医疗保障卡等,盗刷医疗保险费用的。

  3.串换药品(医疗耗材)行为:将生活用品、保健品、耗材等不应由医保资金支付的物品串换成医保资金可以报销的药品、医用耗材、物品的。

  4.乱收费行为:未按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乱收费、多收费的。

  5.违规结算行为:为未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暂停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二)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出借、转让本人医保卡给他人使用的。

  2.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医保卡就医的。

  3.伪造或涂改医疗发票及病历、处方、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等医疗文书的。

  4.变卖用医保卡购买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或诊疗项目的。

  5.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保,骗取医保待遇的。

  (三)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伪造材料内外勾结骗取医保资金的。

  2.泄露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信息造成恶劣影响或导致医保资金损失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

  其中,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原内部人员,并提供可靠证据、线索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奖励金额

  各级医疗保障局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医保资金损失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欺诈骗保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直接证据,按查实医保资金损失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级:提供部分证据的,按查实医保资金损失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级:提供有一定价值线索的,按查实医保资金损失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医保资金损失,但举报内容属实的,或因举报避免医保资金损失的,给予500元奖励。

  经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但不得超过10万元,奖励金资金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医疗保障部门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资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临海市医疗保险监督举报电话:0576-85112333。

标签: 奖励;医疗保障;欺诈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夏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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