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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再次成功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
2019年04月09日 来源: 台州生态环境微信号

  2017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2019年3月29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在温岭市检察院的指导下,与一起超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水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达成81750元的和解协议。这是继2018年11月27日之后,温岭又一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4日,原温岭市环境保护局检查时发现,温岭市城西街道下岙村一家热处理加工厂,将金属工具热处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通过水泵直接排放到加工点外的雨水井内,流至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经采样监测,该加工点外西南角雨水井水质中六价铬的浓度严重超标,排放口附近土壤铜、锌、总铬等重金属含量也严重超标。

  随后,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在温岭市检察院的指导下,主动行使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利,与赔偿义务人冯某、陈某和吴某积极主动开展磋商;并向赔偿义务人进行了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提高了赔偿义务人的环保意识。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当日就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汇入指定账户,并将现场清洗槽及托盘内残留的废液、污泥、排污口附近水沟底泥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标签: 生态环境;赔偿制度;赔偿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夏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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