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台州市民政局获悉,从2018年12月1日起,台州市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每人每月从原来的720元调整为770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每人每月从原来的680元调整为730元。
近年来,台州每年都会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这是因为稳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全面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2016年以来,市本级及各县(市、区)都建立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认定方法从定性转为定量,认定工作更加科学合理精准,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对在册的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等复核,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予以退出,使低保对象“能进能出”。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孙晓凌说,截至目前,台州市共有低保对象8.6万人,涉及的家庭有5万多户,2018年全年累计支出资金4.4亿元。
“这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规定,以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再次调整城乡居民最低保障标准后,对于这8.6万低保对象来说,无疑又是个利好消息”。孙晓凌说,对于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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