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公安局关于敦促“盗抢骗”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抢骗”(含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我市“无盗抢城市”创建工作,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作案后潜逃的“盗抢骗”违法犯罪嫌疑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凡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视情予以办理。
二、凡“盗抢骗”违法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投案,因病、因伤或其他特殊原因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网上公安局在线自首平台等方式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只要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的,可视为自首。
三、凡对于拒不投案自首、继续潜逃的,被缉捕归案后,将依法从重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盗抢骗”违法犯罪嫌疑人。凡是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帮助其伪造、毁灭证据,为其提供隐匿场所和交通工具、资助财物以及提供其他条件,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五、所有公民都有同“盗抢骗”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义务,广大人民群众对知晓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提供“盗抢骗”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或直接扭送在逃人员的有功者,公安机关将视情给予人民币500元至10万元的奖励,奖金可按有功者提供或要求的渠道支付,并依法予以保密和保护。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110。
台州市公安局
二0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台州市公安局公开悬赏通缉
十名重大侵财犯罪嫌疑人
检举、揭发侵犯财产类违法犯罪活动请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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