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房”又“认贷”
从9月21日开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执行“认房”原则,保持“认贷”原则。
“认房”是指职工家庭在台州市规定区域内已有两套住房的,不再受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贷款。
“认贷”则是指职工家庭已享受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异地还贷提取增加了“条件限制”
根据新政,因偿还台州市外住房贷款而需要提取公积金的,房子所在地应当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工作所在地、户口所在地或籍贯所在地。
也就是说,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要有1位家庭成员满足条件。
如果房子不在家庭成员工作、户口或籍贯这“三个地方”中的任何一个,就不能以还贷名义提取公积金。
例如:购房人在杭州买房,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籍贯和户口都不在杭州,也没有家庭成员在杭州工作,那就不能以偿还杭州这套住房贷款的名义来提取公积金了。
最低首付比例调整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30%,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购买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40%,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购房合同时间或二手房不动产登记(买卖预告登记)时间在9月21日以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此次公积金政策调整主要是为了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风险,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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