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的蔡某和金某本是朋友,两人在债务方面发生了一些矛盾,蔡某就在当地论坛发帖子散布虚构的事实攻击金某。这样的行为,最终导致二人法庭相见。日前,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案,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金某撤回起诉。
朋友间生矛盾,
心怀不忿网上发帖“报复”
“老金,你被人在网上实名举报了!”今年5月中旬,临海的金某被朋友告知,他在当地“临海论坛”成了“热门人物”!金某打开帖子一看,傻眼了。“本人实名举报临海市XX局金XX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嫖娼、诈骗、放高利,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作风腐败,违法乱纪……”夸张的标题加上极富渲染力的内容,帖子一经发布,便引起了论坛网友的极大关注,点击率在短时间内突破了5万次。
金某气得不行。实名举报他的这个人,是他的朋友蔡某。两人原来是朋友关系,后因为债务纠纷发生矛盾。蔡某心怀不忿,干脆在网上发帖“报复”昔日朋友。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世界,但给金某的现实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这事立即在他的单位、亲友间沸沸扬扬传开了,每天都有人投来异样的眼光。金某度日如年。
5月14日,金某向临海市公证处申请对蔡某所发布的帖子进行公证,同时一纸诉状将蔡某告至临海法院。
案件审理后,法官主持了调解,蔡某承认自己的过错,并在“临海论坛”发帖澄清事实,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一旦名誉权受侵害,
保存证据很重要
据了解,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相对较少,但现实生活中,以互联网为平台侵犯公民名誉权的事情时有发生。
一些人认为,网络的虚拟性可以让他们为所欲为,随意发表对他人有侮辱性、损害性的言论而不受任何约束,这明显是错误的。“网络侵权行为一旦产生,其造成的损害往往比传统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得多。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尽管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比起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仍不失普通侵权行为的一般特点,同样要承担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此案的经办法官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经办法官表示,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一定的限度,公民应该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权。
公民若发现自己的名誉权在网络上受到侵害,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实践中,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因为找不到侵权人或者侵权行为的证据未能及时保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金某为了保全证据,采取了向临海市公证处申请对蔡某发布在论坛上的帖子进行公证,这是一种保存证据的办法。
原标题: 论坛发帖引发网络名誉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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