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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漏水导致欠费17980元 谁来买单?
2013年10月24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原标题:水管漏了一年多,水费欠了17980元,这钱这责咋算

  通讯员 蒋璟 陈丽莎

  “一年多,漏掉2800多吨水,欠了17980元水费,而这期间,我和房东都没收到过供水公司催缴水费的通知。水漏了那么多,难道他们就没责任?”10月21日,温岭人民西路一租户薛先生对记者说,作为国有企业的供水公司,如此处理事情,让他想不通。

  事情从今年9月说起——

  “9月上旬的一天,供水公司的两位抄表员来到我店铺,说阮女士家欠了很多水费。阮女士是我房东,很少住在温岭。当时,一听是2800多吨水费没缴纳,欠费17980元,我傻眼了。因为自来水我在用,水管只接在卫生间,平常用于洗手和冲马桶。”

  “9月中旬,供水公司相关负责人就此事和我们进行协商。对方说,原来我的水费是按商业用水收,每吨6.3元,现按照居民用水计算,每吨3.55元。也就是从原先的17980元减为10131元。我和房东没同意,事后向12315中心申诉。”

  “9月下旬,抄表员送来一张没盖公章的水费催缴告知书,并对我说‘10月1日前交这笔费用,就按10131元收取,如不交,恢复原价,还收滞纳金’。”

  “10月9日,抄表员又送来一张水费催缴告知书,缴费金额提到19525元。10月15日送了一张停水通知单。同样,都没盖公章。”

  “供水公司态度强硬,让人不好接受。”

  用户薛先生出示了一份用水情况查询清单。记者仔细看了一下,2012年2月1日前抄表显示,用水量每个月基本上是2吨—4吨;2012年2月至8月,用水量30多吨或40多吨;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用水量最少的99吨,最多的414吨。

  用水清单显示,薛先生的房东阮女士从2012年1月份开始,共19个月未销账,总用水量2854吨,总金额17980.2元,平均水价6.30元。

  薛先生说,从这张清单中可以看出,去年2月份开始,用水量比之前多出10多倍,这时水管开始漏水,到9月之后,最多时比之前多出100多倍。“事后我们查原因,估计是铺在地下的水管漏了。如果供水公司及时通知我们,或者采取相应的措施,水不可能白白浪费这么多。”

  “我的水费都是直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房东账户的,所以用了多少,还剩多少,很少去关注。”薛先生说,“在账户中陆陆续续转了1000多元,记得去年9月份前也转过一笔钱,大概五六百元。我2008年5月租下店铺时,在卫生间自己安装了一个水表,上面显示至今才用了192吨。我没收到任何欠费的通知,所以用水量多了这么多,一点也不知情。”

  “既然欠款,为何欠了一年多才通知我?如果我拖欠了两三个月就接到通知,肯定能发现异常,损失就不会那么大。”薛先生表示,“出现这个事,我们也有责任,愿意承担一部分费用,可供水公司态度强硬,最近消保委介入协调,供水公司给我们停了水,还说再不交水费就卸水表。”

  “9月中旬,我们和供水公司协商时,对方说水价可以按居民用水计算,我们承担10131元。我和房东都没同意,房东的意见是‘1个月,2个月,找不到户主,通知不到,还说得过去,但1年多找不到户主,怎么也说不过去。我们这一方只愿承担3个月的水费’,而我的态度是,早点解决少点麻烦,如果供水公司同意少2000元,我们付8000元,马上就去缴清。”薛先生说,“可供水公司怎么也不同意。”

  “抄表员尽到责任,我们已作出让步。”

  10月21日下午,记者来到温岭供水公司进一步了解详情,总经理汪华良外出。10月22日上午,汪总电话联系了记者。在电话沟通半个小时后,汪总表明了供水公司的态度——

  这两天,供水公司会派人再送去水费催缴告知书,如果在规定期限内用户再不缴纳,供水公司就把水表卸下。另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下来后,用户缴纳了他们该支付的这部分,我们给恢复用水。

  汪总表示,用户一直在说“抄表员没及时通知,没及时收费”,这其实都是借口,“抄表员尽到责任,也履行了义务。抄表员每个月都会把水费清单放到固定的位置,是用户自己不注意看。”

  “水费欠了一年多,为何之前供水公司没有去催缴,或采取其他措施,让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记者问。汪总给出了几点解释——

  一般来说,我们发现用户的用水量出现异常(用水量超过平均用水量20%以上),工作人员会告知用户或关掉阀门。供水公司曾电话联系过房东阮女士,但原先登记的号码打不通;用户拖欠水费两三个月期间,曾把供水阀门关掉,后来对方付过钱,才给恢复的。从方便用户的角度考虑,我们不会一拖欠水费就给停水;还有一个,就是阮女士家的门牌号有了变动。

  记者从用户薛先生那了解到,阮女士原先登记的小灵通确实没在使用,原先登记的是人民西路16幢6号,现门牌号更改为人民西路259号。

  “为何欠费一年多之后,才想办法找用户呢?”记者追问。

  “出现这些问题供水公司在管理上也有不到位的地方,之前公司的电脑系统在更新,统计过程中可能有遗漏。”汪总强调,“我们已作出让步,为用户减了水价,但用水量不能减。”

  律师认为供水公司应该负主责

  在这笔大数目的水费纠纷中,双方各说各的理,那么业内人士如何看待这事?

  10月23日,记者就两个争议焦点,采访了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群群和温岭消保分局局长程宇鲜。

  焦点一:水费该由谁承担?

  对于供水公司给出的“水价可以降低,但用水量不能少”的态度,朱群群表示“不合理。供水公司应该负主责。”

  朱群群说,计算水费时,用户的用水量必须减少,扩大范围的用水量不需用户承担,这个过错是供水方导致。因为它没有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相关措施,如中止供水或诉讼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现在供水公司强调已履行了告知义务,那么就应出示相关的依据,如催款单,告知书等。退一步说,即使供水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关键的一点,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他们没有采取,导致了损失无限扩大。

  另外,供水公司本身的管理也存在问题,如电脑系统更新,统计有可能遗漏,导致用户家欠费的信息一年多才被发现,主要过错在于供水公司。

  焦点二:不交水费就卸水表,合理吗?

  程宇鲜说:“此事欠费双方都有责任,不能把责任都推到用户身上。消保委已介入调解,在这个过程中,供水公司不应该变化欠款数额,也不应该采取卸水表或停水等行为。用水是一个民生问题,供水公司在自身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该让利于民。”

  朱群群说,目前双方还处在调解阶段,对于水费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供水公司单方面提高金额及滞纳金,该笔费用不对用户产生法律效应。“没有通过相关机构,如消协、法院等裁判确认具体金额损失,如擅自拆除用户水表,是不应该的。如果供水公司真的这么做,不利于问题解决,反而会加深矛盾。”

 

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颜敏丹  编辑: 罗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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