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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有领取期限吗?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
2013年10月21日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市民王女士咨询:今年7月底,我被一家保险公司辞退了,直至9月中旬,我才拿到解聘证明。此前,公司曾为我缴纳过2年的失业保险。10月初,我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却遭到了拒绝。劳动局窗口工作人员解释,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为60天,我来得太迟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三项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关于失业登记的受理期限,《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明确规定,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被辞退后,王女士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因此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此次未享受的待遇期限,将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

  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失业登记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一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失业人员携解聘证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2寸照片1张,前往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即可进行失业登记。(王佳飞)

来源: 台州晚报  作者:  编辑: 朱展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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