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在昨天提交会议审议,相比较于已实施11年之久的旧版条例,修订草案中作出了多项重大修改,其中消除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差异,保障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同等待遇。另外,还新增加女性失业人员生育期间保障条款,针对女性失业人员生育期间的情况,加发失业保险金。
1.缴费标准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标准
失业保险费是怎么缴纳的?旧版条例中给出了浮动费率的办法,“用人单位应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 。
《修订草案》对此作出调整:用人单位以应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删去了“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规定。省政府法制办表示,这是为了消除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差异,保证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同等待遇。
2.保险待遇
增加女性失业人员生育期间保障
《修订草案》中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对女性失业人员在生育期间的保障条款,其中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省政府法制办解释,相关上位法中只规定了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没有规定女性失业人员的生育期间的社会保障,不能很好地保障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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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老人有望获特殊津贴
信息时报讯(记者邝凝丹实习生赖润青)在《关于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中(下称《养老报告》)提到,2012年,广东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5520万元,而江苏、浙江和云南等3个省的省级财政投入养老服务分别为4亿元、3亿元和1.25亿元,广东的投入均不足这3省的一半。同时,广东养老床位总量严重不足,供求结构性缺口特别突出。在广州等发达地区公办养老机构“一床难求”,而在欠发达地区床位空置率达一半以上。
值得一提的是,《养老报告》介绍,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事业。凡是公办养老机构,各地政府有权决定减免的税费,一律减免;对民办养老机构,各地政府有权减免的各项税费,5年内一律减免,5年后视营运情况另定。另一方面,简化养老机构行政审批。而且,对于失独的老人,政府要实行特殊的养老服务津贴制度,保障此类人群得到特别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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