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台州市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该《办法》,市级财政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财政设立专门用于支持市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市区范围内年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下的村,主要用于扶持以下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兴建或异地联合兴建(不支持异地单独兴建)的物业项目,具体包括标准厂房、职工宿舍、商铺店面、写字楼、仓储设施、来料加工场所、渔业码头、小型冷库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盘活村集体房产和土地,包括原有村级组织办公用房、会堂、校舍、厂房、仓库以及利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兴办的集体物业项目(含农家乐村级统一管理服务设施)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就地利用农林水资源(含通过宅基地整理等)兴建村级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等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合作经营、投资或参股等项目;对不具备实施物业扶持项目的村,可在区级成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实行基金式扶持。
市农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专项资金纳入市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采用“因素法”分配,一年一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年经营性收入10万元以下的村的数量,扶持发展集体经济工作情况,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等。对列入专项资金扶持的村,市级扶持资金一般每村不超过35万元,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市级财政补助金额。
届时,财政扶持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将归村集体所有。对财政扶持多村联合项目、基金式扶持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和股权,可由区乡或扶持基金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但收益分配要全部落实到村。
值得注意的是,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市级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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