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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推出“商转公”政策
2024年03月29日 来源: 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推出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具体内容包括:

01

商转公贷款的条件

  (一)贷款申请人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已办理商业贷款(不包括组合贷款),且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二)原商业贷款已正常还贷一个月以上。

  (三)原商业贷款所抵押的住房已办妥《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且仅为该商业贷款设定了抵押权,无其他担保、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原商业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原商业贷款余额。

  (五)符合《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及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贷款政策的申请条件。

  贷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影响公积金中心抵押权实现的行为。

02

商转公贷款模式

  商转公贷款业务有以下两种模式,贷款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办理:

先还再贷模式

  即: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需自筹资金先行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贷款抵押,再使用原商业贷款抵押的房屋作为商转公贷款的抵押物,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该方式仅支持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商业贷款银行可以不限于公积金中心的合作银行。

带押直转模式    

  即: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在不结清原商业贷款情况下,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全部或部分抵押权转移登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全部或部分原商业贷款,实现商转公贷款转换。办理部分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须约定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该模式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应为公积金中心的合作银行,并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贷银行与原商业贷款银行保持一致。

03

  商转公贷款的额度

  (一)商转公贷款的可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的银行贷款本金余额且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二)商转公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按《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贷款政策执行。

04      

  申请材料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了提供《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与原商业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用原商业贷款所购买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采用“先还再贷”模式,提供原商业贷款还款、结清凭证;

  采用“带押直转”模式的,提供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联系函》。

05

  申请时限     

采用“先还再贷”模式        

  贷款申请人在结清原商业贷款30天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原商业贷款未结清的,贷款申请人在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核通过的,结清原商业贷款后30天内,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

采用“带押直转”模式        

  贷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银行同意后出具《台州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联系函》,银行网点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

  为确保商转公贷款业务有序的持续开展,首轮申请面向贷款申请人家庭唯一住房,即: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为家庭名下(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以县<市、区>级行政区域为认定标准)的缴存职工家庭。

标签: 商业贷款;贷款;台州市;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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