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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一千元!温岭开出过失引起森林火灾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11月28日 来源: 浙江在线 通讯员 张兴潮 林东盛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11月28日讯(浙江在线通讯员 张兴潮 林东盛)11月23日,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成功下达一起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杨某作出罚款1千元的行政处罚,这是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以来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的首例此类案件。

  2022年10月26日,温岭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群众报警,温岭市大溪镇念母洋村象山上发生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经当地干部群众和大溪森林消防队奋力扑救,火灾及时扑灭。经森林火灾事故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2.56亩,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初步调查后,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溪中队于11月2日立案调查。经立案调查发现,杨某从网上学到了掏马蜂窝“绝招”,决定“一显身手”,于10月26日当天,带着打火机和杀虫剂来到了大溪镇念母洋村象山,发现了山坡上的一处马蜂窝,于是打开杀虫剂喷向马蜂窝,随后用打火机点燃了喷雾,把火喷向马蜂窝。不料,在火烧蜂窝过程中起了风,火星被吹进了旁边的树林里,并引燃了杂草。

  该局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杨某在森林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且在现场扑救,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较大林木损失,遂对杨某处以1千元的罚款。

法条链接: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标签: 森林火灾;温岭市;行政执法局;过失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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