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州市科学技术局、教育局联合印发《台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台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印发的《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浙科发外专〔2022〕2号)和浙江省“双减”工作专班印发的《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浙双减专班〔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培育高质量科技类培训行业,打造高水平科技类培训阵地,建设高标准教育良好生态体系,深化科技类校外培训行业监管,积极引导学生“培养科学兴趣、拓展创新思维、提高科学素养”,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确保“双减”工作全面落实。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回应关切。着眼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提升科技类培训行业质量。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凝聚社会共识。
(二)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坚持系统思维、综合治理、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上下联动,落实部门职责,厘清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健全保障政策,强化各方协同。
(三)综合施策、稳步推进。突出工作重点,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和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全面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工作目标
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双减”工作的总体要求,自意见实施后的24个月内,按照逐年提升的目标任务,实现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建设标准化、监管体系全流程、监管范围全覆盖,科技类校外培训全面规范,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四、重点任务
(一)执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制度
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需经属地科技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从事科技类培训。
2.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台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附件1)的要求。
3.培训师资应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二)规范审核登记程序和退出机制
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并按照《台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业务流程》(附件2)的规范程序进行审核登记。
2.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中明确培训服务内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能核准从事科技类培训,其他业务均不能核准。
3.建立退出机制。培训机构如终止培训服务,应在终止服务前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并按规定组织清算,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三)落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职责
1.信息公开。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培训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审核意见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公示培训的名称、教师、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内容。
2.合同约束。应当与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推荐使用教育部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1年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服务的项目与内容、收退费的标准与程序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3.定期报告。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按时完成年审年检年报,向属地科技行政部门报送年度培训情况、人员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有关经营情况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级科技行政部门统筹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积极预防和化解风险。
(二)明确权责分工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加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科发外专〔2022〕12号)的有关精神,各地要结合实际和本单位“三定”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并将各项业务纳入相关业务科室或下属单位的日常工作职责。各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科技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和指导服务,每季度上门检查率不低于总数25%,一年内实现检查全覆盖;要联合教育、市监、民政、住建、税务等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加强安全、防疫、收费等事中事后监管。对擅自从事校外培训服务的,或者培训机构设置不符合准入标准的,予以整改或依法处置。要进一步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或民办非企业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守牢安全底线。强化行业自律,提高行业的自治能力,加强师资队伍的业务轮训,不断提升教师的业务素养。
附件:
台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台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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