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黄岩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周期,经报区政府同意,区住建局特制定并实行本办法。
市场化实物安置
市场化实物安置是根据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原则,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出具市场化实物安置购房支付凭证 (以下简称“购房支付凭证”) ,被征收人凭“购房支付凭证”直接购买本区范围内由征收人指定的房源(包括商品住宅和营业用房) 的安置方式。
01适用范围
已实施的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已签订套式安置征收补偿协议,但尚未安置完毕的。
02可购房源
须由商品房开发企业与区住建局签订责任书,纳入市场化实物安置部分房源目录库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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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实物安置的,征收人在市场化实物安置结算区片价的基础上再给予25%的补贴。
“购房支付凭证”票面金额= [选择市场化实物安置的安置房(或部分成套安置房)套型中间值面积×市场化实物安置结算区片价+旧房(或部分对应的旧房) 补偿款-安置房应付结算款]×125%。
市场化实物安置结算区片价是区住建局根据黄岩区当前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市场平均价值进行估算,制定出市场化实物安置范围和结算区片价。该结算区片价仅限适用于市场化实物安置。
04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协议后,可凭“购房支付凭证”、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发票及时与征收人结算。
被征收人购买期房、现房的,征收人首期支付“安置支付凭证”票面金额的95%;房屋交付使用并开具正式销售发票的,再支付5%。“购房支付凭证”票面 金额结清后,由征收人收回“购房支付凭证”。
05其他事项
【实名制】“购房支付凭证”实行实名制,按被征收的房屋房产证上记载的户主及共有人实名登记,不得转让、买卖、套现。
【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但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本征收安置区块内的商品住宅房屋的,有效期可放宽至三年。若超过规定有效期,已签订的市场化实物安置补偿协议和“购房支付凭证”自动失效。
【超额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购买的房源总价应当不低于“购房支付凭证”票面金额,房源价格超过“购房支付凭 证”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与销售方自行结算。
【政策执行】2022年4月13日至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期间出具的“黄岩区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并重新出具“购房支付凭证”。
《黄岩区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房票”结算办法》(黄政办发〔2016〕58号)和《关于调整“房票”结算办法的通知》(黄建发〔2022〕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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