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的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猎工具、方法等予以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猎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
二、禁猎区: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
三、禁猎期:禁猎期为2022年6月29日至2027年6月28日,禁猎期为5年。禁猎期满后,再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四、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网(电猫)、电击或者诱捕装置、猎套、铁夹、弩、弹弓、地枪、排铳、猎犬、钢叉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猎、鹰猎、捡取鸟卵等方法进行猎捕;(二)禁止在沿海滩涂等湿地内非法张网捕鸟、药物毒鸟及使用其他危害野生鸟类生存栖息的工具和装置;(三)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及生存环境,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引入外来物种放生。
五、特别规定:在禁猎期内,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必须申办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并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猎捕。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激增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六、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2年6月29日起施行,《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狩猎的通告》(临政发〔2012〕64号)同时废止。举报电话:110,0576-85316995。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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