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台州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人群,聚焦市场主体、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精准发力,依法查办了虚假宣传、刷单炒信、有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等一批不正当竞争案件,共计立案204件,办结149件,案值3.67亿元,罚没金额715.35万元,有力维护市场良好经营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梳理出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台州某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正骨•**堂”为当事人自行开办经营的独家门店,并非全国连锁,也未有百年历史。2020年6月-2021年5月期间,当事人自行虚构了其门店系“全国连锁”、“百年老字号”,擅自制作了“百年老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魏氏骨痛贴制作技艺”、“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 甘肃省文化局颁发”字样的两块牌匾摆放在经营场所内,并虚构了其销售的魏氏磁疗骨痛贴为“祖传秘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有“宣通穴位/拔出湿寒/活血化瘀/温经散寒”的功效对外宣传。
处理结果
当事人虚构荣誉等相关信息并对外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5万元。
陆某阳等合伙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3月宁波**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数控”)员工陆某阳、黄某华、向某君,先后从宁波数控公司离职后,私下签订了合作出资办厂协议,并以陆某阳妻子为法定代表人成立了台州*能公司。陆某阳等三人通过复制、留存等手段带走权利人“机床客户信息”、“机床零配件供应商客户信息”、“宁波数控机床销售标准价格表”、“电气设计技术资料”等商业信息为台州*能公司生产经营所用,谋取非法利益。至查获时止,陆某阳等人以台州*能公司名义招揽了5笔机床业务,合同签订的金额计444.4万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陆某阳、黄某华、向某君违反保密约定,通过事先拷贝、备份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披露给台州*能公司经营活动使用,台州*能公司明知陆某阳、黄某华、向某君违反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密约定而非法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使用该商业秘密牟取非法利益,当事人的行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结合各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陆某阳、黄某华、向某君及台州*能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15万元、13万元、13万元、35万元。
柯某敏虚构商品疗效、销售状况宣传案
案/例/三
基本案情
当事人柯某敏于2017年以个人身份于拼多多平台注册了“**人美妆”网店,并在网店产品“祛疤膏修复凹凸疤剖腹产手术伤疤点痣”详情介绍页面有“祛疤案例、真实故事”、“限量2000盒、抢完涨价”、“部分药房均有出售、全国统一价89元一盒”字样及图片,在商品名为“祛疤神器去疤灵祛疤痕霜凹凸疤修复膏手术烫伤伤疤去痘印医用痣印”的产品详情页面有“真实用户吴女士 使用前使用后”对比图。上述宣传内容均为当事人虚构且自行制作。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为提高商品销量,虚构商品疗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性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3万元。
仙居县某某隆超市虚假宣传
蔬菜抗辐射案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对仙居县某某隆超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超市粉色西红柿销售摊位的价格牌上发现“番茄含有(维生素C、B族维生素、胡萝卜素、番茄红素)具有(抑菌、助消化、抗辐射、防癌防血凝、抗衰老)的功效”的宣传用语。上述宣传用语为当事人从百度百科上搜索相关蔬菜信息后,通过超市打印机打印,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摆放在相应的摊位上进行宣传。经核实,粉色西红柿为普通蔬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实该商品具有抗辐射等功效。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为提高店内蔬菜的销量,销售普通蔬菜却宣传具有医疗保健、疾病治疗、中医中草药功效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涉嫌对商品性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台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案/例/五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京东平台经营“**时代旗舰店”网店,主要从事太阳镜、近视镜等产品销售。为提升店铺销量及好评率,2021年3月初当事人指使其员工陈某某负责刷单运营,刷单涉及到的产品包括货号为52013、K9026、52022、77138、77186、8692等墨镜及近视镜。截止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计刷单1226笔,刷单金额共计150704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通过刷单对其网店商品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玉环某珠宝店欺骗式有奖销售案
案/例/六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玉环某珠宝店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开展有奖抽奖活动。当事人“抽奖活动流程”显示有4个档次奖品,分别为立减2000元、立减1000元、立减500元、谢谢惠顾(抵用50元),但在其经营场所仅发现两种档次的抽奖卡片(立减2000元、谢谢惠顾(抵用50元))。当事人在开展上述活动中,实际奖项和活动说明奖项不符。截至2021年6月16日被查获时,当事人通过该抽奖活动对外销售店内珠宝350笔,经营货值190461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开展抽奖活动时,在消费者领取小礼品的过程中调换抽奖卡片和“活动流程说明”奖项与实际奖券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5000元。
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案/例/七
基本案情
当事人运营的天猫店铺“*尚阔旗舰店”主要销售厨房小工具。当事人于2020年11月在刷单平台“安全区”注册账号并绑定银行卡,并通过“安全区”对“*尚阔旗舰店”天猫店铺销售的置物架、密封罐、米桶进行刷单。至2020年12月21日,期间当事人在“安全区”平台累计充值21次,累计充值金额43900元。虚构交易数量1000笔,虚假交易金额27400元,支付的刷单佣金8000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当事人在立案前已停止刷单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天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15000元。
浙江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
销售状况案
案/例/八
基本案情
当事人于2019年9月开发了微信小程序“爱购商城”用于销售化妆品、食品以及药品等商品,鉴于“爱购商城”刚起步,销量较低,为吸引消费者,通过“人人商城V3”订单管理系统后台修改了商品页面显示的销量数据,其中“清晨韩式泡菜 400g/瓶 1箱4瓶”实际销量238件,当事人将其修改为350件;“Canemazola妇科栓 两盒装/五盒装”实际销量99件,当事人将其修改为781件;“LG太子参口服液套盒(35袋/盒)”实际销量4件,当事人将其修改为9件。
处理结果
当事人通过系统后台修改销量数据,提高商品销量以吸引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5万元。
三门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不正当
有奖销售案
案/例/九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6日开始,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易拉宝、广告牌、宣传单页等方式对外宣传“8周年庆典活动”。广告牌上印有:“中扬汽车,8周年庆9月28—10月20日,感谢有你,倾情回馈,周年庆期间在本公司累计消费满888元,即可获得庆典抽奖券一张,2019年10月20日三门大剧院,特等奖奔驰Smart轿车一辆(价值118800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规定,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三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郑某然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十
基本案情
当事人郑某然于2020年4月入职浙江**暖通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员岗位工作,主要工作为样品的图纸绘制、图纸更改等,入职后虽未与浙江**暖通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保密合同,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对公司的机密性文件应持绝对保密态度。当事人利用工作之便,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将公司打印好的图纸用自己的智能手机进行拍摄保存,期间拍摄整理浙江**暖通智控股份有限公司图纸523张,另将生产车间用过的15张图纸偷拿回家。
处理结果
当事人秘密窃取浙江**暖通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图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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