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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出台意见实施农业“双强行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2021年11月05日 来源: 台州农业农村

  日前,台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大力实施农业“双强行动” 加快提升乡村产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全省农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和全省农业科技大会精神,大力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双强行动”,加快提升乡村产业,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现提出如下意见。

推进农业科技化

  ——加强农业科技攻关。立足农业种养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围绕先进适用农机装备制造、农业产业化信息化等领域,建立重大农业科技攻关项目库。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揭榜挂帅”,实施期限为3年,每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成功揭榜省级“尖兵”“领雁”攻关计划项目的市内大专院校、研发机构或农机制造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立项扶持一批农业先进适用技术集成研究和示范推广项目,给予最高40万元补助。(“揭榜挂帅”“尖兵”“领雁”奖补资金由市级承担)

  ——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对新通过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验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级创建的再给予200万元奖励。鼓励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来台设立新型农业科技研发机构,支持市内涉农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技术创新中心,每家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涉农企业新获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市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涉农企业建成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农业高能级创新平台的,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奖补资金由市级承担)

  ——加强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围绕省市主推品种、先进适用技术和绿色高产优质品种,开展市级高质量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创建,通过验收的每个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支持水稻绿色高产示范创建,对示范方100亩以上、亩产排名全市前三的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水稻亩产创“浙江农业吉尼斯记录”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省级重大农业科技标志性成果的团队给予20万元奖励。对科技特派员市级示范基地给予5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市级承担)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加大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给予40万元奖励,复审通过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加大种业龙头培育力度,对市内种业企业选育并经省级以上审定(登记、认定)的新品种,按每个品种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省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自主建设并通过验收的特色种质资源圃给予30万元补助。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补助经费按人才新政相关条款执行。加大现代农业领军人才引进和新型农技员培育力度。继续支持“星创天地”创建。


推进农业机械化

  ——加快农业机器换人。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具推广力度,对重点引进推广的首台(套)新型农机具要提高购机补贴额度。开展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示范创建,对通过省级验收的高水平农艺农机融合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各县(市、区)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宜机化改造。

  ——加快农业设施化改造。支持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对新建面积100亩以上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规模化种养殖基地(生猪养殖场年出栏3000头以上)改扩建项目,按设施设备投资额给予50%、最高150万元补助。支持新建或改扩建一批产地仓储保鲜、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对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区域型、共享型产地仓储保鲜、产后商品化处理设施(含中央厨房等)项目,按投资额给予50%、最高150万元补助。

  ——加快农业数字化赋能。重点支持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数字农业工厂、农产品加工智能工厂等建设,并按智能化设施硬件和软件投资总额给予50%、最高150万元补助。对列入省级数字农业工厂创建并通过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农业农村领域数字化场景应用开发。

  ——加快农机综合服务能力提升。重点扶持新建区域性农业种苗繁育中心、农机综合服务中心等项目,并按设施设备投资额给予50%、最高20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省级高标准农机综合服务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市内水稻机械化栽植和油菜机收每亩给予生产主体(或农户)100元作业补贴;对专业服务组织在市内开展统一育种育苗、无人机植保等服务的,每亩分别给予10元、2元补助,最高20万元补助。


推进产业集群化

  ——深化“两区”产业平台建设。继续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对通过省级验收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级创建的再给予20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市级承担)。县(市、区)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和利益补偿;统筹加大地方资金投入,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财政投入亩均不低于1500元,争创绿色农田示范样板区。

  ——深化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对通过市级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精品村考核验收的市辖区、省定加快发展县、其他县(市)的行政村分别给予最高2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对市辖区通过验收的省级历史文化村落的重点村、一般村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三化”处理示范村创建,对市辖区通过创建验收的给予1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市级承担)。支持发展休闲农业,对新认定的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美丽乡村夜经济精品村、休闲乡村、农家乐特色(集聚)村、四星级(含)以上农家乐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加大乡土特色产业培育,鼓励支持农家小吃、传统手工业、乡村服务业等发展。

  ——深化农业特色产业小镇建设。对列入市级农业特色产业小镇创建的,按产业有关项目类别享受相应补助;同步实行产业小镇创建奖励激励,按项目实际投资额对市辖区、省定加快发展县给予15%、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其他县(市)范围给予10%、最高5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30%、30%、40%实行分期预拨)。继续支持特色农业强镇创建,对新列入国家农业产业强镇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省级特色农业强镇验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由市级承担)


推进经营一体化

  ——拓展“菜篮子”基地建设。对列入市级“菜篮子”蔬菜新建、改造提升项目,按投资额5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应急蔬菜基地每亩给予1000元补助。加强市级“菜篮子”蔬菜基地管理,按规模大小对考核优秀的给予3—5万元奖补。(奖补资金由市级承担)

  ——拓展发展远洋渔业。培育壮大远洋渔业企业,对新发展的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且远洋捕捞渔船3000总吨、5000总吨以上的分别给予150万元、250万元奖励;对新发展的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远洋捕捞渔船不少于8000总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建远洋渔船按投资额给予20%、最高250万元补助。对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产品在我市对外港口上岸且渔获进入本市商检、海关备案库的,按入库渔获数量每吨给予200元补助。对服务远洋渔业全产业链发展并列入商检、海关备案的专用冷库及相应配套设施,按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最高100万元补助。

  ——拓展农产品加工业。对各类农业产业组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服务带动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农产品初加工和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最高150万元补助。支持各地集中规划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以及小微园区,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进园区,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签订合同3年以上的,按年租金额给予20%、最高30万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

  ——拓展农产品市场。支持开展各类农产品产销对接和市场促销活动,对参加市级以上政府及部门组织的展示展销活动的主体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奖补资金由市级承担)。支持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按照台州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相关条款执行。


推进主体多元化

  ——做大农业龙头企业。实施农业领军企业培育计划和农业龙头企业倍增计划,推动农业龙头企业集群化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做大产业合作组织。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产业农合联。对列入省级部门及以上试点和认定的产业合作组织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贴息补助;将产业农合联列入产业项目申报对象,冠名“台州”的纳入市级扶持范围。支持市级农业产业协会发展,对获得3A、4A、5A评定的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做大创业创新主体。加大初创型、成长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扶持培育,重点扶持建设大学生农创园,对吸收10个以上大学生入驻、项目运营正常的农创园,给予最高30万元建园补助。对在台初次创办农业企业的在校大学生和5年内高校毕业生等,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并对技能培训、物业租金、中介服务等给予补助。对农创客发展产业项目,不设置最低投资额要求;对农创客在省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做大村级集体产业。支持村集体利用当地资源禀赋和闲置资产发展乡村产业项目,并按就高原则进行奖补扶持。对村集体整村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发展乡村产业的,分别按实际盘活利用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最高30万元奖励。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连片流转耕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的,给予100元/亩、最高20万元奖励。


推进农业品牌化

  ——强化品牌培育推广。实施农业“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农产品品牌金奖或重要荣誉的主体,每个产品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不重复享受)。加大“台九鲜”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推广力度,对首次获得品牌授权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2万元奖励,续展使用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通过品牌示范性生产基地创建认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经授权并规范使用品牌标识包装的生产经营主体,按印制费用连续3年每年给予30%、最高10万元补助;对授权主体每年给予最高1‰担保费用补助。对举办冠名“台九鲜”的专场推介和农事节庆活动每场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强化“台九鲜”品牌门店建设。支持在市内外开设“台九鲜”品牌体验店或城市展示厅,经核定后第一年按门店租金、设备投资等费用(第二年、第三年按门店租金费用)给予不超过50%、最高150万元补助。支持开设冠名“台九鲜”的直营或加盟连锁门店,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奖励。支持在主要电商平台开设“台九鲜”官方旗舰店,服务本地农产品生产主体20家以上、年实际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额3%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万元奖励。

  ——强化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支持台州市农产品营销行业协会承担品牌日常管理和行业服务功能,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支持组建品牌运营实体化公司,承担品牌市场推广、营销渠道构建等业务,并根据下达的工作任务清单给予经费保障。支持“台九鲜”品牌数字化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对运营平台每年给予30万元补助。(“台九鲜”品牌建设奖补资金由市级承担)


推进保障机制化

  ——加大用地保障。各县(市、区)每年要将不低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优先用于农业农村产业用地需求。对农业农村产业用地项目适当降低投资强度、产出等要求;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农业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支持探索片区集中供地方式和农业标准地改革,支持区域内主体联建共享设施用地;支持养殖设施建多层建(构)筑,将农产品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范围。

  ——加大金融支农。鼓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拓展“三农”业务, 创设乡村产业发展专项服务产品。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探索建立对融资担保机构新增涉农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方式创新贷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质押贷款给予风险补偿,建立涉农担保风险池和涉农融资辅导专项服务。

  ——加大财政投入。加强财政支农政策统筹优化和资金整合,强化项目绩效管理,提升支农资金使用精准性和实效性。稳步增加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支持设立台州市乡村振兴投资引导基金。对农业“双强行动”、乡村产业重大招引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构建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本意见自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所涉财政奖补资金除注明由市级承担外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原有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标签: 奖励;补助;乡村;产业;验收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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