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州市中级法院对台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某等6人海上走私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香烟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依法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不等的刑罚。
台州市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3日,李某等人驾驶船舶出海走私香烟,当日23时许,该船在北纬27°28′、东经122°20′公海海域从一艘不明船籍的船舶上过驳走私香烟,在未经海关报关的情况下擅自入境。2020年9月4日,李某、王某等六人驾驶的船舶在台州蛇山岛东侧海域被台州海警局查获。经清点,货舱内共装有香烟98528条,其中芙蓉王品牌95000条,南京品牌3528条。经鉴定,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货物案值2000余万元,涉税额1300余万元。
据悉,该案系台州海警局成立以来查获的首例特大走私假冒香烟案。案发后,台州市检察院细致审查,依法引导侦查,在多名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指导侦查人员补充完善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最终案件顺利判决。
近年来,台州海上走私犯罪多发,继走私冻品、成品油和白糖之后,走私假烟也成为一类常见走私类型。该案系台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首起海上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案。通过该案办理,对台州检察机关与海警部门完善协作配合机制,打击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国内品牌将产生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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