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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职工疗休养经费标准升到3000元 家属可随同
2021年04月07日 来源: 台州市总工会

  近日,台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鼓励在台州市全域疗休养提高经费标准,允许携家属共同疗休养……

  根据《关于调整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浙总工发〔2020〕46号)《关于做好2021年全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浙总工办发〔2021〕1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升职工的获得感,充分发挥职工疗休养活动在全力服务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积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台州市职工疗休养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提高疗休养经费标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疗休养按3000元/人·年标准执行,在单位行政福利费中列支。在台州市域内开展疗休养的,各单位可从历年福利费结余中列支不超过300元/人的标准,用于疗休养消费。国有企业疗休养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费用根据财务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02合理确定疗休养目的地

  在疫情防控许可前提下,可按照规定到长三角(沪苏浙皖)区域及邻近省份(江西、福建)、台州市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地区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各单位年度组织跨省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3;积极与省内各地开展疗休养协作;优先选择台州市域内的风景名胜区(红色景点)、农家乐(民宿)、职工疗休养基地(推荐点)等,鼓励各县(市、区)开展疗休养结对、互送活动,各单位年度组织市域内疗休养人数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3。

03明确疗休养对象

  优先考虑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各类先进模范人物,照顾因工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允许携家属共同疗休养,其家人不属疗休养范围的,在经本单位工会批准后,可通过商业方式参加,费用自理;属疗休养范围的,经家属和本人双方单位工会批准后,随另一方单位参加疗休养,费用回原单位按标准报销,相关单位应予支持。

04规范疗休养组织


  职工疗休养活动由基层单位工会组织实施,坚持集体组织、 统一安排的原则,把握好疗休养时间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的规定,跨省疗休养时间因交通原因经单位同意后可视情延长在途时间,且原则上不占用工作时间、不得补休。在台州市域内可以分时段,但时段不超过两段,多点多地跨县域灵活开展活动。单位工会或承办单位应为参加疗休养活动职工购买不少于10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费用在疗休养费中列支。

05加强疗休养管理

  2021年度全市职工疗休养原则上全部通过“台州市职工疗休养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行网上报备,报备记录作为疗休养财务报销的重要依据。

06重申疗休养纪律

  加强对承办单位的监督和指导,严禁虚开发票套取疗休养经费;严禁冒名顶替参加疗休养活动,不得将疗休养经费以现金、实物、消费券、购物卡等形式发放给个人,严禁以疗休养为名虚开发票或以其他形式套取现金等弄虚作假行为。同时,要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要求,确保疗休养活动顺利开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职工疗休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标签: 台州市;职工;列支;经费;工会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责任编辑: 张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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