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区禁止捕捞、交易、销售
野生海马及其制品的联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相关规定,野生海马属所有种均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为全面禁止和依法惩治非法捕捞、运输、加工、经营野生海马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保护海洋野生动物资源,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相关要求,全面禁止本区范围内捕捞、运输、加工、经营野生海马及其制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渔业生产作业中,杜绝非法捕捞、加工、经营、运输野生海马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
2.本区范围内各街道镇、渔港区域均严禁从事野生海马及其制品的收购、贩卖活动。
3.本区范围内各农贸市场、海鲜干货店、保健品店、药店、餐饮店等经营场所,均严禁以任何形式从事野生海马及其制品的加工经营活动。
4.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5.要充分认识到国家现有法律对野生海马保护的力度和刚性,如有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联系方式:椒江区公安分局:110
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45
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967201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台州市公安分局椒江分局
台州市椒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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