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不分类=罚款50万以下
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次性餐具&用品=罚款10000以下
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或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的,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000多字,52条的《条例》有哪些要点值得注意?
重点一
明确生活垃圾定义与“四分法”
可回收物
指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包装物、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等;
易腐垃圾
指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米面食品、食用油脂、坚果炒货等;
有害垃圾
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含汞血压计,药品及其包装物,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胶片及相纸等;
其他垃圾
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重点二
明 确 职 责
0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0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相关工作。
03|村(居)民委员会
组织、动员、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鼓励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形式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
0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05|相关主管部门
重点三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总量控制
重点四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包装减量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直接回收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应当使用规格、强度符合快递封装要求的包装材料,避免、减少快递企业二次包装,优先使用经过绿色认证的电子运单、胶带、包装箱(袋)等包装产品,并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重点五
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
生产、销售和使用
塑料制品
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身实际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以及时限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制品。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农业农村、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做好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
重点六
制止餐饮与一次性用品浪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带头厉行节约、文明餐饮,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建立用餐动态管理制度,按需备餐、供餐,杜绝餐饮浪费。
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推动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不得在其内部办公场所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重点七
明确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活垃圾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低值可回收物目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建设,并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项扶持政策,推进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引导和鼓励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以连锁经营、授权经营等方式,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购有序的回收网络,提高集约化、规模化水平。
重点八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重点九
明确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销售有关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或者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宾馆(酒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车辆、船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十条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看台州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台州频道微信
凡注有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或电头为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的稿件,均为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并保留 "浙江在线台州频道" 的电头。投稿邮箱:105629201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