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收到来自县机关事务中心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的检察建议回复函,成功解决该县某建筑公司20年前转制时遗留的房屋产权问题,防止300余万元国有资财流失。
跨时20年取证难
去年年底,该县检察院发现,位于三门海游街道蟹山路的一栋国有资产建筑一直被某建筑公司使用。自2017年开始,县机关事务中心多次要求对方支付租金并搬离,该建筑公司主张该处房产应全部归其所有,拒绝搬离,并拒绝支付租金,国有财产面临流失风险。
由于企业转制时间跨度20余年,涉及城建、环保、自然资源、机关事务中心、审计、档案馆等十多个部门,期间又因机构改革、档案流转、经手干部退休或调离,导致案件取证难度非常大。
办案组先后走访部门30余次,调查发现,县机关事务中心和该建筑公司均办理了该建筑的房产证,产权明晰,但土地使用权证仅为建筑公司登记持有,且与房产登记信息不一致。2017年开始,双方对权属问题产生纠纷。
找到关键性证据
多次的调查走访,查阅相关材料,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仍无所获。办案组及时调整办案思路,重新对调取的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发现三门县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局下属单位)曾受委托对建筑公司改制整体资产进行评估。
然而三门县审计师事务所早在1999年8月就已解散,事务所档案是否还保存?办案组多次走访县审计局、县档案馆调查档案去向,终于找到建筑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明细表等关键性证据,资料显示该建筑总产权的三分之一计入评估转让(包括房、地),因转制合同定义不清和原国土登记有误等问题,导致该地块房、地权属分离,引起产权纠纷。
提出诉前检察建议
为顺利办理此案,今年5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了有关部门参加府检联席会议,与会人员分别就产权问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6月16日,检察院在梳理府检联席会议的意见建议后,就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参会人员一致认为该房产和土地应按照资产评估标准来划分,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按照事实和证据进行变更,县检察院在听证会后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9月,该县机关事务中心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已完成不动产权证变更手续的办理,至此涉及该栋国有财产建筑的纠纷解决。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潘敏佳说:“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维护国家利益,防止国有财产流失,也要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回应其合理诉求,化解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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