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台州出台《台州市闲置农房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台州市闲置农房流转交易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闲置农房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意见》(台政办发〔2019〕52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台州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办〔2014〕53号)、《台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台农产权办〔2015〕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农房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闲置农房流转交易,应当在坚持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闲置农房流转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或议价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动态报价、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议价方式指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交易价格等。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五条闲置农房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闲置农房权属明晰无争议;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闲置农房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流转交易项目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环境保护、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六条闲置农房流转交易按“委托申请—信息发布—受让方登记—交易签约—出具凭证”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接受农户书面委托,在审查权属等无异议后,统一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流转。
村集体房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流转。
农户也可直接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流转。
第八条自愿委托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流转其农房的,应当由转出方出具农房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转出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转出方直接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流转时,转出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明;转出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除提交转出方的上述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受托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受托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该自然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三)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村集体房产流转交易的,还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
(五)再流转交易的,转出方须提交原流转交易的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转出方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须提交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副本复印件;
(六)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出方应对其提交的交易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转出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出方。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转出方提交的资料,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确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发布。闲置农房转出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区位、面积、间数、幢数、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指导价格等);
(二)转出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首次信息发布的期限应当不少于7天。
第十三条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查阅流转交易的闲置农房相关信息和材料,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流转交易农房的现状。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接受其查询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的公告期内,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公告期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向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出具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十六条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转出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天。
第十七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交易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转出方应确定交易底价,如公开竞价未达到转出方确定的交易底价,结果无效。
第十九条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参照《台州市闲置农房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签订闲置农房流转交易合同,并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并在见证机构方盖章。
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违约方应按交易规则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闲置农房流转资金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专用账户进行结算。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专用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在交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
第二十一条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专用账户结算,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价款结算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二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应对每一宗闲置农房流转交易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并将交易合同抄送农房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闲置农房流转交易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进行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二十四条在闲置农房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闲置农房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试行)由台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试行)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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