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某有限公司向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其于2月6日向台州某公司采购了一批疫情用酒精喷雾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导致酒精消毒液泄漏,要求查处。接到举报后,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介入调查。
执法人员调阅了购销合同,根据购销合同显示,投诉人曾与台州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向后者购买100ml喷雾瓶10316个,对产品质量要求为医药食品级全新材料,并告知当事人所需产品为防疫用医用酒精消毒液包装瓶。
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并不具备药品或食品包装材料生产资质或生产经验,其包装产品主要用于日用产品或化妆品,并不能用于灌装高浓度酒精。该批喷雾瓶所使用的为PE(聚乙烯塑料)发泡垫片,不耐高浓度酒精。垫片被侵蚀后,包装瓶密封性受损,导致瓶内酒精液体发生泄漏。一般情况下,酒精喷雾瓶使用硅胶垫片。
该公司业务员因不熟悉企业业务,将普通包装瓶冒充医药食品级包装瓶出售。该企业未严格审核合同,导致不具备灌装酒精性质的包装瓶出售。
考虑到疫情期间,玉环市塑料包装企业均在日夜赶制疫情用塑料包装瓶。为不影响企业争分夺秒生产塑料包装瓶。执法人员利用午休时间段,对企业进行调查,并现场调解,由企业负责人先行赔付10000元。
该企业因涉嫌销售以假充真的喷雾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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