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20时33分:
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11号
为切实做好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台州实际,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企业原则上不得早于2月17日24时前复工。
对于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以下三类企业,要确保正常开工开业,并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1)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2)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金融等行业);(3)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
按照“重要出口企业、上市公司、重点制造业企业和亩均效益高企业”优先的原则,对于以下五类重点企业,在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允许在2月9日24时后经核准可以复工复产:(1)涉及国家医保采购和大宗国际药品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2)上市公司;(3)2019年全市制造业纳税100强企业;(4)交货期在4月30日前且单月出口订单金额达100万美元以上或2月—4月期间累计存货出口订单金额达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5)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复工复产的企业。上述企业中,劳动密集型车间暂缓复工。同时,对春节期间已连续生产的制造业企业允许继续保持生产。对经审核同意的复工复产企业,各地要加强用工、用能、物流等方面的指导和保障。
2月17日24时后,各县(市、区)和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管委会要稳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对企业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设备检修到位、防护物资储备足、隔离区设置规范、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复工复产。
二、各地要建立复工复产企业清单制度,并做好相关核准工作,未经核准一律不得复工。2月9日24时后复工的企业,复工前3天,须上报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台州湾集聚区管委会核准后方可启动复工;2月17日24时后复工的企业,复工前3天,须将上述材料报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转报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方可启动复工。复工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企业复工复产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到位、用工管理要求落实到位、防控知识宣传到位、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到位、企业信息每日报送到位。
四、复工企业必须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的企业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专职人员,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制订本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并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各级责任人。
五、复工企业必须加强复工人员管理和健康监测工作,必须建立员工“一人一表”登记制度,全面掌握员工当前身体状况、假期外出情况、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情况及共同生活成员健康状况。
六、复工企业必须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提前配齐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应急防疫物资,设立测温点或临时隔离室;必须坚持对全体上岗人员每日早晚(必要时增加中午一次)检测体温,进行健康询问,做好记录,凡有发热及咳嗽等症状的,要阻止其进入工作场所;必须按要求做好厂区消杀,每天上班前须对宿舍、食堂、车间等重点区域以及接送车辆进行消毒,定期对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用设施进行消毒;要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卫生,加强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使用空调的单位要定期清洗空调,并暂停使用中央空调。一律暂停召开员工大会、集中培训等人员密集聚集的相关活动。食堂供餐安排盒饭供应,采取分批错时用餐、送餐上门、就餐时相隔1米以上等方式减少人员集聚,不得集中餐厅就餐。
七、复工企业要密切关注员工健康动态,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如有疫情应第一时间停止生产,做好人员隔离,及时报告当地防控指挥部和经信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八、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和台州湾集聚区管委会对本地企业疫情防控负总责,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各地要建立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巡查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每家企业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于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台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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