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青岛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黄关检违字97号》。台州鑫根进出口有限公司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被行政处罚。
2019年10月26日,当事人台州鑫根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422720190000758273。申报商品编号0808100000,申报商品名称为鲜苹果,申报数量为22288千克,申报价值为7030.5美元。
经海关查验并归类
实际货物如下:
鲜苹果1710千克;
梨12936千克,应归入商品编号08083090项下;
蒜苔1912千克,应归入商品编号07108020项下;
莲藕190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号07149029项下;
柚子253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号0805400001项下;
山药190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号07143000项下。
另经查,商品编号0808100000监管证件B,检验检疫类别Q、S,需实施出境植物产品检疫及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商品编号08083090监管证件B,检验检疫类别Q、S,需实施出境植物产品检疫及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商品编号07108020,监管证件B,检验检疫类别Q、S,需实施出境植物产品检疫及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商品编号07149029监管证件B,检验检疫类别Q、S,需实施出境植物产品检疫及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商品编号0805400001监管证件B,检验检疫类别Q、S,需实施出境植物产品检疫及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商品编号07143000监管证件B,检验检疫类别Q,需实施出境植物产品检疫。
当事人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及出境植物产品未报检的行为。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称,由于工作沟通失误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上述违法事实有报关单、报检单、箱单、发票、当事人情况说明、查检资料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上述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黄岛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罚款计人民币贰仟玖佰伍拾元整(29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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